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国有企业重构
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国有企业重构作者:严若森 著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010075044 定价:22.0 出版时间:2008-11-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就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动态演进而言,其中蕴含的其实是企业激励机制或企业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强化。其中,在*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传统的微观经营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了工业经济激励不足与生产效率低下的弊端……此外,在企业层次上事实上是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正是由此直接引发了70年代末对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所开始的改革。”而后的放权让利(利润留成、利改税)则是在维持计划经济基本框架之下进行的责权利关系调整,其基本特征在于,将经营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从政府一级向国有企业一级转移,使经营者获得了分享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机会,并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与某些剩余控制权,使国有企业亦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很显然,此时的放权让利引起了国企业治理机制的变革,并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及职工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改革仍保留了行政性机构以所有者身份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位置,并在事实上拥有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支配地位。随后的承包制与此前放权让利之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有所不同,其更为严格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国家与企业一对一谈判而加以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其不仅限于部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下放,而且给予企业经营者更加充分的甚至是完全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其实,“完整意义上的经营者承包制,事实上是把经理变成剩余索取者,这当然提供了刺激。”而且,“这种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还有一个积极的作用,即限制了政府将利润由盈利向亏损企业转移的自由度,这等于强化了所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因此,在承包制下,企业经营者对国有企业的战略导向能力会逐渐增强,但即便如此,承包制在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性契约(刘伟,1994)……事实上,民营化更应当理解为剩余索取权从政府手中永久性地转移到私人手中,在中国出现的政府与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的短期契约如经理承包责任制等,只能被视为是国有企业的部分民营化(张维迎、栗树和,1998)。但中国渐进主义的制度转型特征决定了其国有企业民营化在经济转轨进程中在整体上是由部分民营化开始的。
那么是什么力量推动了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呢?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学者不在少数。其中,一些经济学家(例如:Stiglitz,1994)常常用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来证明民营化并非效率的必要条件,理由是中国经济是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取得长期高速增长的。但真正了解中国实际情形的经济学家均明白中国的经验并不支持这一论点,因为在过去的近三十年中,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经济或中国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加快了公开与隐性的民营化进程。至于其推动力量源自何方,李少民、栗树和与张维迎(1998)认为,中国正在进行的民营化过程是地区间竞争的结果,而地区间竞争则是改革初期地方分权政策的产物。李少民等三人对中国经济民营化的如此理论分析其实与诺斯(North,1990)、魏加斯特(Weingast,1993)、钱颖一与魏加斯特(Qian and Weingast,1995)、麦金龙(McKinnon,1997)、钱颖一与罗兰(Qian and Roland,1998)等人的解释非常接近。其中,诺斯指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当组织作为参与主体时,组织之间的竞争即成为制度变迁的关键;而魏加斯特(1993)、钱颖一与魏加斯特(1995)、麦金龙(1997)、钱颖一与罗兰(1998)则认为“保护市场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治基础,地区间竞争不仅对18世纪大英经济帝国的崛起与19世纪美国经济强国的诞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且在近20余年的中国经济崛起中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未有正式论及一个问题,即地区间竞争是如何导致民营化的?
对此,在李少民、栗树和、张维迎(1998)的论文中,其发展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其假设有两个地方政府与两个企业。其中,企业*初由中央政府所有,但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中央政府将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每一个地方政府均拥有一个企业。在企业地方化之时,中央政府仍然保留确定税率及地方政府税收份额的权力,但地方政府拥有对税后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及决定是否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企业经理的权力,换言之,地方政府有权力决定是否民营化。李少民等三人认为,当中国中央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施地方分权化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即在产品市场上开展了竞争,而由于产品市场上的地区间竞争非常激烈,每个地区必须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其生存所需的*少市场占有份额。其进一步认为,如果经理或经营者的努力不可观察,则为了促使经理降低生产成本,地方政府即必须让渡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经理,而且产品竞争越激烈,引发的民营化程度亦即越高,而这符合地方官员的利益。尽管李少民等三人的理论模型中的竞争仅仅涉及产品市场的竞争,但他们指出,类似的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竞争。正是基于此分析,张维迎、栗树和(1998)认为,在过去的20余年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在速度和广度上均有所提高,而这一自发民营化进程的基本逻辑在于放权导致了地区间的竞争,而地区间的竞争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
但基于张维迎、栗树和(1998)的分析,朱恒鹏(2004)认为,尽管实证分析表明地区问竞争的加剧的确会推动相关地区的国有经济民营化进程,但由于1994年以来中国地区间市场一体化的水平基本上没有提高,从而地区间竞争并没有明显加剧,因此,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普遍展开的公有制企业改制进程并非主要由地区间的竞争所推动。其认为,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公有制企业民营化的主要动因来自于财政方面;来自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国有经济效益急剧恶化给地方财政造成的沉重压力;来自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给地方政府造成的财政收支压力;来自于非国有经济发展与非国有经济比重提高对改善地方财政状况的显著作用。
我们认为,李少民、栗树和、张维迎(1998)与张维迎、栗树和(1998)以及朱恒鹏(2004)对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解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既有研究中*具说服力与*具代表性的相关研究。相较而言,李少民、栗树和、张维迎(1998)与张维迎、栗树和(1998)的研究更着眼于“放权让利”这一整体过程,而朱恒鹏(2004)的研究则更侧重于实证分析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一个局部阶段的相关问题。尽管其各自的研究结论与判断稍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其均认同市场竞争对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外在推动,并且均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内容界定为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由政府手中转移到国有企业经营者手中,抑或其均认为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民营化中重要的推动主体。此外,尚有一点十分重要,他们的研究均系从分权化改革这一前提条件下开始展开的,因此,其中涉及的政府与企业更多地限于地方性层次。
经济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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