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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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作者:王英萍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43214637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08-06-01

出版社: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3)经济法应确立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国家机关应依法定职责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认识和区分经济管理关系,对确立经济法的原则无疑有重要意义。市场管理、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分别涉及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性经济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对经济关系加以区分,有利于分别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避免用一种利益要求掩盖另一种利益要求。我们既不能保护法人、公民利益而侵害国家利益,也不能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侵害法人和公民的利益。三者利益的协调保护是社会安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社会公共性,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基于对经济法概念的上述认识,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在适度干预经济和市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退出市场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市场主体的自身运作也需有章可循。在各类市场主体中,企业是*主要的主体。以企业制度为例,企业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国家既不能管得太多,也不能放任自流。通过经济法规的干预协调,使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有效参与市场经营,提高市场活动质量,保障市场运转安全与效率。调整这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使各类生产要素能自由流通,按市场规则配置各类资源。这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垄断、封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妨害市场功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清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常现象,这就需要国家干预、协调,强化市场管理、制定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规则,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有效地制止垄断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调整这一关系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尽管市场调节作为基本的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涉及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方面,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实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防止和消除经济总量失衡等情况,更好地把社会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指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调整这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经济法主要包括有《税法》、《价格法》、《计划法》等。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再吃“大锅饭”了,但是对劳动者基本生活应当给予保障,这也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如为因遇到不可抗力的袭击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为失业、待业、国家规定的*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资帮助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关系等。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主要有《劳动法》、《工资法》、《保险法》等。
  1.3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就是经济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始终贯穿着法制原则,它成了市场经济的特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后,国家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管理每个经济主体的每项行为,而是采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去管理国民经济。即使采用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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