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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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作者:郭洪荣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204726

定价:40.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内容简介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事宜,正确理解和掌握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准确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我们编写了《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配合本书的出版,我们编写出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还将编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审核与稽查》。
《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量体制作的清算申报专用书,对确认纳税义务、选择计税单位、计算应纳税额、按时缴纳税款等难点重点,都有准确、详细、权威、全面的解说。
一、对所开发项目的清算条件,作了精确解读,避免应清算未清算受到处罚;
二、对于计税清算单位的划分判断,作了详尽解读,避免不同计税单位混合申报被责令重新申报;
三、对销售额的征免范围的确认方法和条件,作了全新解说,避免多纳税或少纳税;
四、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抵扣范围的确认方法和条件,多角度全方位精确解说,避免应扣未扣或多计多扣;
五、对税收优惠的类型、范围,作出了详细的、多层次的解说,为您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了支持。
六、对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认计量、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等进行系统解说,为方便您依法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目录

**章 纳税主体资格的审核
 **节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体资格审核
  1.1 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的主体资格审核
  1.2 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的审核
 第二节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体资格审核
  2.1 申报资料
  2.2 审核方法
 第三节 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税法依据
  3.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2 北京市规定
  3.3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第四节 物权的常识
  4.1 物权
  4.2 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
  4.3 自物权和他物权
  4.4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5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章 应税行为的审核
 **节 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转让行为的审核
  1.1 审核要点
  1.2 审核依据
  1.3 申报资料
  1.4 审核方法
 第二节 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转让行为的审核
  2.1 审核要点
  2.2 审核依据
  2.3 申报资料
  2.4 审核方法
 第三节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销售转让行为的审核
  3.1 确认应税行为的资料
  3.2 确认应税行为的方法
  3.3 案例说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确认方法
 第四节 五项交易行为的审核
  4.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
  4.2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再出让
  4.3 确认视同销售行为
  4.4 将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转让
  4.5 房地产交换
 第五节 不征税和免税的交易行为
  5.1 房地产的继承
  5.2 房地产的赠与
  5.3 房地产出租
  5.4 房地产抵押
  5.5 房地产的代建房
  5.6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5.7 国家收回、征用
 第六节 确认应税行为的税法依据
  6.1 确认征税行为的税法依据
  6.2 确认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法依据
  6.3 确认不征税和免税行为的税法依据
 第七节 房地产市场常识
  7.1 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来源
  7.2 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土地二级开发市场
  7.3 房地产一级开发市场
  7.4 房地产二级开发市场
  7.5 房地产三级开发市场
  7.6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概念
  7.7 销售方式的三种转让行为
 第八节 土地储备制度
  8.1 土地储备制度概述
  8.2 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主体
  8.3 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审核
 **节 清算单位的审核方法
 第二节 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的审核
 ……
第四章 土地培值税清算条件的审核和清算申请
第六章 扣除项目的审核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附件

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与申报操作实务 节选

**章 纳税主体资格的审核第四节物权的常识
  纳税主体审核的形式条件比较好理解,实质条件因涉及物权问题,如果不能把握物权的有关常识,对实质条件的运用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介绍一下物权的有关常识。
  4.1 物权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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