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税3板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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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3板斧

企业节税3板斧

作者:葛长银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42349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所谓税负痛苦指数是《福布斯》杂志根据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社保金、雇员社保金、消费税以及财富税6项加总计算出来的,指数越大,意味着纳税人的痛苦程度越高。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是以北京为模板计算的,比如2005年高达160的指数大致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选定5个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相加——企业所得税为33%(没有考虑在不同企业执行的27%、24%、18%、15%等企业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的*高档,即边际税率45%(其实该税种的*低税率为5%)计算,公司缴纳的社保金为44.5%,个人缴纳的社保金为20.5%,消费税则取自增值税税率17%,把这些税率简单相加就得出“税负痛苦指数”为160。
显然,这样的计算是存在问题的。它取的都是*高税率,不考虑其他——比如*低税率或平均税率等,如此简单相加,就得出了“税负痛苦指数”。这就好比把中国的山脉都标成了海拔高度为8000米的喜马拉雅山一样,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缺乏科学性的。
我们的基本看法是:民间的观点往往是感性的,他们大多出于“自我评判”的心理,缺乏抽象出个体差异的实证数据,而《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指标选取和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商榷,所以这样的数据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二) 官方观点: 中国的税负不高
1.中国的税负实际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从我国税制设计的税负水平看,与大多数国家同类税种的名义税负(税法规定的税负水平)相比,我国的名义税负属于中等偏上。但由于我国税收有很多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很多企业实际存在的偷逃税款的现象,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大都低于名义税负。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企业要缴纳那么多,比如要按33%的税率纳税(名义税负),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缴纳那么多(享受政策优惠或非法逃税),比如企业只缴纳了22%(实际税负)。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几个主要税种的税率都在逐步降低。
首先看增值税。增值税属于我国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但由于我国的这个主体税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允许抵扣),税负设计明显偏高。目前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的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税率则高达23%,与国外相比,明显偏高,高于多数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继在东北三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后(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从2007年开始,我国又在中部六省的若干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可以预期随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的全面铺开,增值税税负一定会降下来。
表中列出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率,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大都比我们国家低,我们目前增值税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正是朝着这些低税率国家靠拢,这也是国际税制改革的方向。
再来看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前,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33%,属中等税负水平,但2008年“两税”合并后,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到了25%,微利企业更是降到了20%,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比过去有较大降低。
通过表中,我们来横向比较一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或20%)以下后,我国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从国际上看,也属于偏下水平。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太高(*高税率为45%),但由于起征点较低,税收级距较小,税收的调控作用实际上是向一般收入群体倾斜,富人则成了“漏网之鱼”,所以边际税率水平就显得偏高。但近几年,个调税来了个“三级跳”,个税起征点从收入800元一跃到1600元,继而又提高到2000元。虽说工薪阶层的税负在不断降低,但这还不够,因为境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的个税起征点是人民币4800元,我国居民的个税起征点还有调降的空间,理由是在税法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通过表3列示的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看出,在这个地球村里比我们“惨”的纳税人还有许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仅为5%,大部分居民都是按5%、10%或15%的税率纳税,按照2000元起征点计算,只有月收入达到7000元以上的人,才按20%的税率纳税;月收入在22000元以上者,才按25%的税率纳税。相对于全体国民来说,这部分人已是微乎其微。
我们再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英国,只要取得个人收入就要纳税,但是他们也是采取累进税率:年收入在1~1960英镑之间,按10%(起始税率)征收;在1961—30500英镑之问,按22%(基本税率)征收;超过30500英镑以上,按40%(高税率)征收。而泰国是收入50000(铢)以上才开始征税,也是采取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际处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不足是:起征点较低(2000元),级差太多(分九级),级距太窄,从而使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感到税负较重,对生活的影响较大,而富人们则相对轻松。
2.不同国家的税种、税率不能简单类比
像《福布斯》排名我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明显缺乏科学依据,主要是资料的采集方法上存在问题。从专业的角度看,我们认为:
(1)列入《福布斯》统计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都较多,由于税制结构不同,每个税种占总税收的比重也不同,例如,我国是增值税占大头,而美国是个人所得税占大头(占总税收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不具有可比性。《福布斯》把这种本不可比的东西放在一起,又只选取了五六个样本指标来计算,自然难以代表一国整体的税负水平。
(2)《福布斯》报告所用的税率都是名义税率,不是实际税负,两者之间有很大差距。比如我国“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沿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33%,外资企业为15%。但由于减免税政策以及实际存在的偷逃税款的现象,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2%,外资企业仅为11%左右。
(3)除了指标和口径的差异外,《福布斯》所采集的一些数据也明显与事实不符,比如社保金的征收率,在我国各省市都不一样,即使就征收率*高的城市如上海、北京等来看,也远没有达到报告中所说的44.5%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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