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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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2版)

经济法(第2版)

作者:杜鹏程,陆明 编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7302178101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08-06-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第2版) 内容简介

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经济法》教材,不拘泥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按照工商管理类、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尝试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际应用的角度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其内容既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商法课程的部分内容,也包含了民法、知识产权法课程的部分内容,并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力求在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上进行创新,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营性”法律知识体系,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该书重点阐述了与企业组织及其行为有关的法律制度。从内容体系的安排来看,既包括了经济组织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和经济行为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也包括经济保护法(如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和市场调控与监督法(如财政法、税收法、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内容既充实全面,又突出了重点。
该书还较好地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成果,在相关章节中及时吸收了*新制定、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在体例编排上,每章都详细地列出了主要法律文献,以方便读者_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内容和信息。但书中缺少案例材料,这多少有点缺憾。如果在书中适当地穿插一些案例,就更有利于读者对有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了。

经济法(第2版) 目录

序言
第二版前言
**版前言
**章 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国有工业企业法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二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
 第九节 和解
 第十节 破产清算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五章 合同法
 **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违约责任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六章 商标法
 **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
 第三节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思考题
阅读文献
第七章 专利法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财政税收银行法
第十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
第十一章 证券票据法
第十二章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济法(第2版) 节选

**章 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独资企业是一种*古老、*简单的企业形态,一般认为其产生源于人类社会的**次分工时期。独资企业具有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投资额不受限制,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等特点,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社会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企业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占有极大的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形态之一,也比较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私营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这里讲的自然人应是仅指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继续进行清偿。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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