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作者:高志仁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8725468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09-06-01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
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本书特色
城乡统筹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
亿万中国农民正在享受着免除农业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个个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谐社会正在神州大地呈现出绚丽的色彩。
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内容简介
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摆在“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城乡统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马克思曾说:“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在现代中国,城乡关系的面貌的改变就表明,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谐社会建设已有很大成就。因为,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也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机制正在形成。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深层次问题;推进城乡户籍、就业、财税、金融、社保等方面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快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亿万中国农民正在享受着免除农业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个个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谐社会正在神州大地呈现出绚丽的色彩。
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目录
序**章 城乡统筹发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_
一、“三农”的和谐发展关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不和谐
三、新形势呼唤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和谐的着力点
第二章 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
一、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土地流转
四、科学制定统一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城乡统筹产业格局和市场体系建设
一、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大支农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三、促进城乡问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市场体系建设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和金融体系
第四章 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城乡统筹劳动就业
三、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制度
四、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章 保持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一、改革户籍制度,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
二、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统筹推进城乡扶贫开发
四、城乡联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为城乡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三、加强城乡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四、健全城乡基层民主管理制度
五、加强城乡党风廉政建设
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节选
第二章 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它不仅对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明确界定和保护农民土地权利上取得巨大进展,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不断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不断提高,土地的法律框架也逐步完善。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要求看,农村土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必须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土地流转,科学制定统一的城乡建设规划。
一、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权利和收益。这其实也是任何一种产权必须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③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④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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