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先例初探
公司法先例初探作者:吴越编著 开 本:32开 书号ISBN:7503682803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专题6 公司人格否认疑难案件
公司法先例初探 节选
为先例而斗争(前言)
一、为什么先例?
鄙人主张中国需要在保留成文法传统的同时,引入“准判例”制度。判例的作用就在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卢埃林认为,先例其实是前人的实践经验的“官方”总结,“先例不过是官员或者官方实践的尊称”o[1]这里所指“官方”(official),还不仅是法官的“官方”,还包括其他国家机构的“官方”,例如检察、工商、国土、税务等司法、行政部门。换言之,判例,或者说先例不仅存在于法官的判决里,还存在于一切官方机构的实践当中。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是也经常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么?
先例为什么重要?在卢埃林看来:“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2〕
……
公司法先例初探 作者简介
吴越,德国法兰克福大学(J.W.Goethe University)法学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欧盟法律研究所主任、法研所副所长。自1995年起从事公司法的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著有德文专著《Rechtsfragen der Unternehmerisgruppen in China》、《企业集团法理研究》,主编《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公司治理:国企所有权与治理目标》,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中国法律》(香港)等期刊上发表公司法专业论文三十余篇,并曾参与王保树教授主持的《中国公司法修改建议稿》的撰写。先后为法学、财经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企业法、公司法与破产法、企业法专题、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课程,先后为大中型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税务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公司法讲座数十次,为境内外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提供公司法实务咨询数百次,并曾与重庆市国资委合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实施由欧盟资助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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