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2017-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4176131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17-09-01 出版社:经济科学 |
2017-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内容简介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17)》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等31项。
2017-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目录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答记者问
贯彻资产评估法完善资产评估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2017-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节选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九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第十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一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对于土建工程与机器设备安装为一体或者形成紧密关联的不动产,应当关注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三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十八条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十九条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一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建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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