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作者:黄卫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66810267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14-06-01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本书特色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是在笔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由于当前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撰写博士论文的时期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业的变革尤为剧烈和重大。因此,《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在成书过程当中,对原来博士论文的内容进行了较多的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重新确立主线:将原来以国有银行改革为主线的论述修改为以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变化应对混业经营趋势的举措为论述中心。 调整框架:由于国有银行改革已经走过一个阶段,目前所有国有大银行都已经改制成股份制银行并上市,所以原来有关银行改革的内容已经过时。书中已经删除相关内容。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譬如新型银行业务的发展、影子银行等。 更新数据:文中的重要图表和数据替换为*新数据。 更新文献资料:根据当前金融业发展情况添加了新内容,文献资料也相应更新,以保持研究的前沿性。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内容简介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是在笔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由于当前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撰写博士论文的时期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业的变革尤为剧烈和重大。因此,《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在成书过程当中,对原来博士论文的内容进行了较多的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重新确立主线:将原来以国有银行改革为主线的论述修改为以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变化应对混业经营趋势的举措为论述中心。 调整框架:由于国有银行改革已经走过一个阶段,目前所有国有大银行都已经改制成股份制银行并上市,所以原来有关银行改革的内容已经过时。书中已经删除相关内容。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譬如新型银行业务的发展、影子银行等。 更新数据:文中的重要图表和数据替换为*新数据。 更新文献资料:根据当前金融业发展情况添加了新内容,文献资料也相应更新,以保持研究的前沿性。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目录
前言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思路和框架
四、几点说明
**章 混业经营的内涵
**节 金融经营体制的类型
一、金融经营体制
二、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
第二节 混业经营的类型
一、银行的业务划分
二、混业经营的类型
第三节 不同混业经营类型的风险特性
一、从业务的交叉程度考察
二、从道德风险等角度考察
第二章 金融经营体制发展变化的二维视角
**节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一、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银行并购及其经济学分析
三、全能银行网络化
第二节 金融经营体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视角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一、金融创新理论与实践
三、金融自由化渐进深入
第三节 金融经营体制演变的横向比较
一、美国等国家:混业经营的回归
一、德国等国家:混业经营的新内涵
三、发展中国家: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第三章 混业经营条件的一般分析
**节 混业经营的微观环境
一、产权明晰
一、内部控制机制有效
第二节 混业经营的宏观环境
一、市场竞争机制完善
一、法治完善
三、外部监督有效
第三节 金融经营体制选择的监管约束
一、金融监管理论的现状与发展
一、金融监管有效性
三、金融经营体制选择的监管约束
第四节 混业经营与金融脆弱性
一、金融脆弱性
一、混业经营对金融系统脆弱性的影响
第四章 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节 回顾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同见解
一、产权论
一、产权无关论
三、资产结构论
四、政府的改革措施选择
……
第五章 混业经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趋势探索-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 节选
第二节 混业经营的类型 一、银行的业务划分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金融创新使得金融各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银行并购浪潮使得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也显得不再重要。“银行”曾经是一类金融业务经营者的主体,但是发展到今天,它的含义已经大大扩展了,它只是继承了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的名称,其所经营的业务类别已经不局限于传统银行业务,而是扩展到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多样化金融经营企业(diversified finanCe,或者financial services)。冠名“银行”的机构不一定只经营银行业务,它还经营其他的种类繁多的金融业务,如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等。 由于分业、混业讨论主要关注的是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分合问题,因此,研究金融业的分业、混业*好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 理论上,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可以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不仅理论上、而且事实上已经开展所有金融业务,如德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性业务可以分为三大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二者归为一类)。银行业务也可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银行业务(即零售银行业务,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企业银行业务(即批发银行业务,主要为企业提供各种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基本业务,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投资等业务,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借款等业务。 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是不同的两类业务还是一类业务的不同称谓,看法并不统一。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间业务是指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表外业务(Off Balance Sheet,简称OBS)共有四类。**类是银行提供的各类担保,包括汇票承兑、贷款偿还担保、追索权的偿还转让、备用信用证等。第二类是贷款或投资的承诺业务,包括可撤销的承诺业务,如贷款限额与透支限额;不可撤销的承诺业务,如循环贷款承诺、回售与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循环包销便利和发行商业票据等。第三类是外汇买卖与投资业务,包括互换(货币与利率互换)、远期合同与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组织辛迪加贷款等。第四类是利用银行现有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与劳务,①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其巾,**、二、三类属于或有债权/债务型业务,第四类属于金融服务型业务。显然,以上关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交叉。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当中表外业务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巾间业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比较笼统,似乎包含了所有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但是,《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代理股票买卖业务,因此,我国对中间业务的定义并不包含所有的巾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只包含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关系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表外业务与中问业务没有区别,银行在从事这些业务时处于中间人的位置,都不以债权方或债务方的身份出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是同一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在范围上互为交叉,同时又有区别,这种观点坚持从业务分类上处理它们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间业务包含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可以说表外业务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既包括传统的结算、代理、融资租赁等业务,也包括近三四十年发展起来的信用担保、贸易融通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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