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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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

作者:丁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63719

定价:37.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企业纳税申报 相关资料

插图:3.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况者,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纳税资料的。(2)有违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如丢失了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如丢失了未认证的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丢失,如果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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