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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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作者:李立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111309147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节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在第1版的基础上按财政部新颁布并于2010年实施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增补了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和有针对性的训练内容。全书分两篇:**篇财经法规,详细介绍了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篇会计职业道德,详细介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范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等内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翔实,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考证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每章均有学习指导、案例和评析以及备考指南,便于教学和自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会计人员自学、继续教育培训用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相关资料

插图: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3)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人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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