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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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作者:邱艾松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4954442

定价:23.0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6.4.1 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
  6.4.2 市场约束配套制度之具体改进
7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节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拋弃了仅仅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讨论是否应当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的传统做法.而是从信息披露的受众即利益相关者角度讨论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并确定商业银行应披露哪些信息。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权利;中突及边界确定问题,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提出了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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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5.其他客户的知情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分,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除理财产品购买者与信用卡使用者外,交易类客户更关心收益前景与业务风险,而结算类、托管类客户则更关心资金安全,承诺类、担保类客户更关注费用收取,代理类客户则偏重获取与业务便利性、资金安全性、费用收取相关的信息。总的看来,各类客户的信息需求可以概括为业务收益、业务风险与业务收费三方面,而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也存在公开披露与非公开披露两种方式。但是不同的客户对信息的需求确有侧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方式也应因业务的性质而有所区别。(二)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一直得到了学者的重视,①股东是商业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他们追求合理风险控制下的利润最大化。在上市商业银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构下,多数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其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常常陷于信息缺乏的弱势地位,只能在获取商业银行的经营信息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情况、盈利状况、资本结构等信息的了解来推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情况,进而才可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控制的权力,以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作者简介

邱艾松,男,1988年考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1999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2005年考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代理民事诉讼案数百件。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四川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绵阳分行、四川省分行处置办、四川省分行机构业务部,2006年起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分行行长。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层次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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