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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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作者:林晓慧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505897205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8-01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本书特色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实验教材。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目录

绪论**部分 实验基础知识**章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节 票据的概念、特性及当事人第二节 票据行为一、出票二、背书三、承兑四、参加承兑五、保证六、提示七、付款八、参加付款九、拒付十、追索第三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内容三、汇票的种类四、汇票的贴现和融资第四节 本票一、本票的定义二、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三、本票的种类第五节 支票一、 支票的定义二、支票的必要记载项目三、支票的种类四、支票的拒付与止付第六节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第二章 汇款结算方式**节 国际汇兑概述一、顺汇二、逆汇第二节 汇款一、汇款的定义及其当事人二、汇款方式的种类三、汇款的业务操作四、汇款的偿付五、汇款方式的具体运用第三章 托收结算方式**节 托收的定义和当事人一、托收的定义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第三节 托收的业务流程一、跟单托收二、光票托收第四节 托收方式下的索偿与支付第四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节 信用证的定义、格式、内容和特点一、信用证的定义和基本特点二、信用证的格式三、信用证的内容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第三节 信用证的种类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二、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三、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五、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六、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第四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一、进口信用证二、出口信用证第五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索偿与支付第五章 国际结算中的担保业务**节 保函一、保函的含义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三、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四、银行保函的种类五、办理保函的业务程序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三、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程序第三节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比较第六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节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种类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缮制方法及要点一、汇票二、商业发票三、运输单据四、保险单据五、商检证书六、原产地证书七、包装单据八、证明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融资业务**节 国际贸易融资的背景和条件一、授信与客户统一授信二、授信额度三、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四、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第二节 进口贸易融资一、开证额度二、进口押汇三、提货担保四、信托收据五、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第三节 出口贸易融资一、打包放款二、出口押汇三、票据贴现四、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五、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六、福费廷七、保理业务第八章 各种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节 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节 各种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第三节 各种结算方式与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配合第二部分 单元实验单元实验一 票据业务实验单元实验二 汇款业务实验单元实验三 托收业务实验单元实验四 信用证业务实验单元实验五 国际贸易担保业务实验单元实验六 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实验单元实验七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验……第三部分 综合实验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节选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内容简介: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涉及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资金借贷等项活动的跨国货币收付业务,是一项国际间的综合经济活动,是保障与促进国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国际贸易结算实验教程——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类系列试验教程 相关资料

插图: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c.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d.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e.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f.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第十条修改a.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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