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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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著

开 本:大16开

书号ISBN:750178472

定价:150.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l.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背景及环境分析
1.1 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基本背景
1.2 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特色及优势
2.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制约瓶颈
2.1 法律政策体系滞后
2.2 具体实施细则模糊、缺失
2.3 部门利益保护突出
2.4 行业、机构歧视严重
2.5 与国际趋势和惯例脱节
3.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性思路和政策建议
3.1 信托公司应确定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和重点投资领域
3.2 监管机构尽早出台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3.3 监管机构内设部门应口径一致,避免政出多门
3.4 尽快推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5 明确信托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合法地位和业务资格
3.6 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前景预期
附录一 2007年中国信托业大事记
附录二 2007中国基金业发展报告
附录三 2007年信托相关法规汇编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节选

nbsp;   言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是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成立,我国迄今唯一
一家信托基金专业研究机构,长期专注和致力于国内外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的
研究,深度参与和见证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信托制度建设历程。
    迄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已于2004—2007年连续四年出版《中
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以其翔实的数据和权威的观点,成为信托业监管、业者经
营投资以及信托研究*重要的决策参考资料,受到普遍热烈的欢迎。在充分总
结前几部《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编著与出版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
与基金研究所继续推出了这部《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7)》。本报告沿袭了中
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贯秉承的以事实案例和数据统计为根据的研究
理念,高度贴近市场与实践,以专业的高度、公正的观点,全面分析了2007年信
托业发展的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操作性的方案,并对2008年中国信
托业的发展前景和趋势作出了预测。报告的研究范围涵盖2007年信托业发展
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牢牢把握住“新政导向与战略转型”这一主线,从宏观环境、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托市场、法律与政策、2007年焦点问题等几个方面,对
2007年的中国信托业进行了全景式的回顾、总结与解析,提出了一系列既具理
论高度又有操作价值的思路、观点和理念,是一部十分难得、极具参考价值的行
业性发展报告。
    本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为:周小明、邢成、钟向春、李青云、陈赤、张大威、张雅
楠。其中周小明、邢成负责创意和总篡;邢成独立及与张大威、张雅楠、中信信托公
司课题组等共同完成**、二、六章;陈赤等完成第三章;李青云完成第四章;钟向
春等完成第五章;邢颖完成附录中基金业报告部分。本报告在编写过程中,有关数
据得到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和中信信托公司的大力支持,报告中部分
资料参考、引用了有关专家和机构的数据和观点。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2008年元月

 

 1.1  限制固有业务,回归“信托”原态
    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变成
了“信托公司”,去掉“投资”二字的“新办法”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应当‘‘压缩固有业
务,突出信托主业”。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
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固有财产原则上
不得进行实业投资。不难看出,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发展和规范信托
业务,切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利益输送的途径,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
务于受益人的*大利益,使其从“融资平台”逐步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
原态,是此次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1.2  重整资本制度,实行分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原办法”)对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不低
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
元的外汇,且对注册资本的实缴形式未作规定。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办
法”)分别在第十条和第六十四规定了两类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形式:**类信
托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
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低注册资本要求。第二类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
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新办法”对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采取了疏堵结合、差别管理的原则。放开货
币种类和外汇业务经营限制,适应了金融业持续对外开放和涉外信托业务不断
增长的政策及市场要求:强制注册资本实缴形式又符合特种行业核准制审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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