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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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

作者:姜仲勤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1707109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08-07-01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购买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出租人)和卖方(供货人),约定的内容完全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作为*终用户,可以在《购买合同》上附签或者说见证,但从交易上讲不是当事人。
  (馈款合同》的当事人是贷款人(某银行)和借款人(出租人)。
  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只可能依据《贷款合同》追究借款人,而不会去追究拉在一起的其他人。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人和受益人(出租人),很难想象能将担保人和供货人扯到一个合同里。
  (2)为打官司做准备:签订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打官司做准备。
  有些合同看似很烦琐,实际上是当事人“有言在先”。有些重要的合同,都设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每个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细节都尽量阐述清楚,其目的就是“勿谓言之不预”。打官司(提请诉讼或仲裁)也相当于球赛,只能有两方,原告与被告,不可能由多方当事人去“打群架”。合同签订以后,要争取*好的结果,同时也要对*坏的可能有思想准备。
  可能有人说,我们使用的就是拉在一起的合同,没有任何问题,合同执行得很好。对此的回答是,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是潜伏的。无原则地追求合同简单的原因可能是,**怕麻烦,第二对交易规则的细节缺乏理解。对此,应记住任何交易都只有慎其始方能善其终。
  总之,将不同交易环节的当事人硬拉在一起的所谓合同不可取。
  50. 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平等条约吗?
  答:《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有的承租人在初步阅读了出租人出具的合同文本以后,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只约束承租人,而不约束出租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
  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融资租赁合同》是在非强迫、非错误诱导的前提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定立的一种债权债务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并非只约束承租人,对出租人也有约束。
  (1)当《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出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外付款购物。对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件的权利,出租人不得有任何干扰。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必须将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
  (3)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所拥有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剩下处分权,而且是受限制的处分权,即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任何处分行为,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4)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出租人必须把租赁物件处分权给承租人。否则便是违约。
  当出租人按照约定付出款项以后,即完成了对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成为债权人,承担着资金风险,即从此刻起,无论承租人是否按期还租,出租人必须按期向其筹措资金的银行或资金提供人支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租人成为债务人,享受着资金收益,其使用价值超前获利。承租人是否按照约定归还租金,成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顺利执行的焦点。《融资租赁合同》围绕承租人是否按时还租作一些规定,既合情又合理。
  债权人享有收取租金权利,债务人负有支付租金义务。对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约束,正好是对享有权利的债权人的保护,这是一种公平原则,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51. 融资租赁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吗?
  答: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妁融资租赁合同》的文本供交易双方协商,因此有一些承租人误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出租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不协商或基本不协商。格式条款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1)格式条款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2)格式条款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
  (3)格式条款合同没有和对方协商,在多数情况下,相对人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格式条款合同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讨价还价。格式条款合同适用于重复性强、金额小、批量大的交易,例如保险公司针对某些险种,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航空公司向旅客出售的飞机票,飞机票上所附的“旅客须知”——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一种格式条款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有方便的一面,但也有需要注意的一面。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发生争议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按非格式条款执行。
  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看,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合同文本都要和承租人协商,没有必要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独立的专业性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几乎没有重复性,而且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不可能构成批量。项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更不可能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厂商租赁和销售商租赁的业务,虽然具有重复性强、金额小、批量大的特点,但强调“量体裁衣”和个性化服务,因此也不宜采用格式条款合同。
  52. 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哪一个先签?为什么?
  答:在独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没有《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不能落实;没有《购买合同》也就不可能有租赁物件的准确价格,《融资租赁合同》也没有办法签。妁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到底哪一个先签?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这两个合同的内容和本质。
  《融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主要内容为融资金额的概算值、租赁物件名称、租赁条件等。《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必须按规定付款,可以说,《融资租赁合同》意味着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已落实。
  融资租赁项下的《购买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不从属,但两个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
  从先落实资金,后开展购买活动的顺序来讲,应该先签《融资租赁合同》。当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简单的签字行为,而是意味着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出租人同意为止的全部手续已经完备,项目可靠,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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