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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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作者:罗建兵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0938204

定价:27.0

出版时间:2008-09-01

出版社: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引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问题的设定
1.2.2 研究方法
1.3 观点与框架
1.3.1 主要观点
1.3.2 研究框架
1.4 本书的创新
第2章 合谋理论与应用——一个文献综述
2.1 引言:早期的研究——组织间的合谋
2.2 合谋理论的新进展——组织内合谋的相关研究
2.2.1 组织内合谋的分析框架
2.2.2 合谋的产生与防范
2.2.3 影响合谋的因素
2.3 “隧道效应”,来自公司治理中的合谋行为:合谋理论的应用与挑战
2.3.1 “隧道效应”理论的提出
2.3.2 新兴市场中公司治理合谋行为的研究——应用与检验
2.3.3 “隧道效应”——合谋理论的新挑战
2.4 总体评价与展望
2.5 本书研究的切人点
第3章 合谋的生成:一个基本模型
3.1 引言
3.2 参与者、信息结构、偏好、效用函数以及决策时序
3.2.1 参与者和信息结构
3.2.2 偏好与效用函数
3.2.3 决策时序
3.3 直接监管:一个基准模型
3.3.1 直接监管下的一阶*优情形
3.3.2 委托人不完全信息时的情形
3.4 合谋的生成
3.4.1 代理人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一)
3.4.2 代理人和监管者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二)
3.4.3 控股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三)
3.5 结论
第4章 合谋的制衡
4.1 *优的防合谋机制:合谋的制衡(一)
4.1.1 *优的防合谋激励合同对合谋的制衡
4.2 增加合谋的成本、降低合谋的收益:合谋的制衡(二)
4.2.1 加大合谋的阻力
4.2.2 惩罚的作用
4.2.3 提高不合谋的收益——建立声誉机制
4.3 合谋的制衡(三)
4.3.1 改变股权结构
4.3.2 银行监督的两难选择
4.3.3 强制性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4.3.4 小结
4.4 结论
第5章 转型经济中的合谋与监管:一个博弈的解释
5.1 问题的提出
5.2 合谋和监管的博弈分析
5.2.1 不知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谋和监管
5.2.2 内部所有者知情时的合谋与监管
5.3 结论
第6章 合谋理论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6.1 引言
6.2 合谋理论的应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隧道效应
6.2.1 隧道效应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6.2.2 隧道效应:合谋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表现形式
6.3 合谋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
6.3.1 日本的活力门事件
6.3.2 中国的格林柯尔系
6.3.3 小结
第7章 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合谋的视角——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
7.1 引言
7.2 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
7.3 研究设计与研究假设
7.3.1 数据来源
7.3.2 样本选择
7.3.3 研究方法
7.3.4 时窗选择
7.3.5 研究假设
7.4 实证过程和结果
7.5 研究结论与基于证据的政策建议
7.5.1 研究结论
7.5.2 基于证据的政策建议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8.1 本书的结论
8.2 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节选

第1章 导论
  1.2 研究方法
  1.2.1 问题的设定
  1.控股股东概念的界定
  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s)目前的定义和标准因研究问题的对象不同而千差万别。早期公司法理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界定主要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并依据简单多数表决原理从单纯的数量标准出发,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控制公司的经营并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而且控制力的形成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或连锁董事等方式实现,因而各国对控股股东的理解也随之发生变化。如美国证券法就改变了传统的形式意义的界定,而采取实质标准:新泽西州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足以操纵他公司董事之选举者,即为控股股东;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实际控制他公司的人事或者经营者,为控股股东。美国法律协会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第1.10条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基准对控股股东作出了界定:首先认定通过自己或通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者为控股股东;其次,若不符合形式之标准,但实质上就公司事业或发生问题之特定交易有行驶支配力之事实时,也应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因此股东自己或通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5%以上者,推定该股东对公司事业经营具有控制力。美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持有半数股权并非成为控股股东的绝对要件,是否有控制从属关系,应从实质关系审查。如一公司被认为对他公司的控制达到使他公司立于其代理人的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者,即为控股股东。……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作者简介

罗建兵,男,1972年出生,湖南邵东人,中共党员。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国际贸易学专业硕士学位,世界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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