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复习全书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复习全书作者:全国法硕联考辅导专家组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5408883 定价: 出版时间:2011-04-07 出版社:朝华出版社 |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复习全书 内容简介
编写体例独特 知识系统全面 三年考题解析 分置各章之后 利于考生自测 快速总结提高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复习全书 目录
**篇 专业基础课**部分 刑法学
**章导论
本章逻辑结构
本章考试要点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历年联考试题解析
第二章 犯罪概念
本章逻辑结构
本章考试要点
**节 犯罪的定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本章历年联考试题解析
第三章 犯罪构成
本章逻辑结构
本章考试要点
**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历年联考试题解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逻辑结构
本章考试要点
**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第二篇 综合课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复习全书 节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特征。也就是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当刑法规定为犯罪时,才能认为构成犯罪。这是刑法中犯罪的法律属性的体现。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包括违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罚,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共同构成犯罪的基本特性,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体现了犯罪的法律属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和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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