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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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作者:刘东根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5045

定价:

出版时间:2017-11-01

出版社:法律

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本书特色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内容简介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法考工具书,连续15年出版备受好评!助众多考生圆梦!本书8大功能1.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3.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5.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 考点永不变6.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7.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8.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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