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2018年-商法.经济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作者:刘东根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5045 定价: 出版时间:2017-11-01 出版社:法律 |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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