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通关宝典(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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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通关宝典(华图)

201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通关宝典(华图)

作者: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研究中心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4181671

定价:

出版时间:2013-12-01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通关宝典(华图) 本书特色

知识点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以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于证券市场。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活跃的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3)保险经营机构   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此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制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对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5)主权财富基金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 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中投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产品保值增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由于资金来源不一样,且*终用途不一样,这两种形式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亦完全不同。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两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5项保险基金,以应对职工生、老、病、残、失业之急,但现阶段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目前,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了两部分基金。一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金,是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社会养老的需要,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二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与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投资对象和范围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相同。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②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③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④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⑤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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