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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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作者:毛立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2479210

定价: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的提炼,全书在每节下面设置了[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与[易混淆点]等栏目。在[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法条。在[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在[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易混淆点]部分对一些易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人入胜。《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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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国家将这些犯罪的起诉权交由被害人行使,被害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选择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就无权追究或者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是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样的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没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其处理方式有两种:(1)通常情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反之,如果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有罪、无罪存疑的,一律裁定终止审理。6.对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具体为:(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案例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1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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