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
经济法教程作者:刘艾莉主编 开 本:26cm 书号ISBN:9787305195518 定价: 出版时间:2017-11-01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
经济法教程 内容简介
《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高职高专“十三五”规划教材》以经济法相关法律及法学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包括了法律基础理论、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会计法与审计法、税法、劳动法、经济争议的解决。
经济法教程 目录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债券
五节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
经济法教程 节选
《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高职高专“十三五”规划教材》: (1)股东出资及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的股东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2)对证券公司的资本要求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注册资本*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业务人员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既包括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也包括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相应的素质(如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主要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具体办理证券经营业务的人员。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除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的经验外,还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不得有下列情形:①《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开展证券活动相适应的合格交易设施,是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可以是公司自行购买、股东入股或向他人租赁取得等三种形式。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做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同时,《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业务间实行分业操作。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公司的公司章程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含以下重要内容:①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②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③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④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证券公司章程中的以上条款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申请:凡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者,均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证券公司设立申请;(2)审批;(3)公司设立登记:证券公司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人资格。 3.证券公司的终止 证券公司的终止,是指已获准成立的证券公司,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状态。导致证券公司终止的事由有以下三种情形: (1)自行解散。证券公司可因其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决定自行解散。当然,证券公司自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一经解散,其主体资格即行丧失。 (2)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在证券公司存续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取消其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3)依法被宣告破产。如果证券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 ……
教材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文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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