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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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法律基础

医护法律基础

作者:张大凯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40377286

定价:

出版时间:2013-07-0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医护法律基础 内容简介

  《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医护法律基础》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指导,在全国高职高专医药类专业教学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编写的,属于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医护法律基础》是在参考众多卫生法文献、教材及总结多年卫生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职高专特点和医药卫生类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本着适用、够用原则而编写的,旨在对医护专业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的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医护法律基础》共十章,主要内容为医护法律基本理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健康相关制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并注重执业活动的需要,增加了临床护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满足依法执业的实际需要,这也正是本教材的创新点之一。  本教材主要适用于护理专业,也可以供医药卫生类其他专业使用;同时,由于本教材简单明了、逻辑严密、表述科学规范,也可供社会学习者自学所用。

医护法律基础 目录

**章 医护法律知识概述
**节 医护法律的概述
第二节 医护法律关系
第三节 医护法律责任
第四节 卫生行政执法
第五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二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节 护士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节 护士执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临床医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二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医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临床护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节 维护患者权益规定
第二节 特殊疾病患者护理的规定
第三节 执行医嘱的规定
第四节 护理执业中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五节 护理执业中个人防护的要求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度
第三节 传染病救治制度
第四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制度
第三节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
第四节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第三节 母婴保健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节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章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
**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概述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附录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目录
参考文献

医护法律基础 节选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和意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三)拒绝冒险作业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键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保持职业健康的权利。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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