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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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

审计理论与实务

作者:华忠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926702

定价: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一、货币资金业务特点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强的一种资产。任何企业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持有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根
 据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可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
金。对有外币业务的企业,货币资金又可分为本币货币资金和外币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
又可分为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
款等。
    尽管货币资金在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发生的舞弊
事件大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审计人员应高度重视货币资金的审计。
    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概述
    为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保证货币资金的收付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货币资
金的会计记录正确可靠,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或系统有
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并组
织实施。一般而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包括: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
程。
    (2)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
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
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权范围和
工作要求。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
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5)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
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经办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同时经办收款业务。
    (6)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①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
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②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
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③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④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
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7)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停止对货币资金支
付实行“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
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8)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
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人银行。
    (2)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
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
限。
    (4)单位现金收人应及时存人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付,因特殊情况需坐
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确定坐支的数额等,未经银行批准,严禁坐
支现金。
    (5)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
算。
    (6)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
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个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7)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
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8)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
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
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9)单位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对银行账户
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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