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
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作者:崔军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111285816 定价:78.0 出版时间:2010-01-01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
7.2 主包商和分包商义务相同性原则
7.3 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主要义务
7.3.1 主合同项下主包商的主要义务
7.3.2 分包合同项下主包商的主要义务
7.3.3 分包商的主要义务
7.4 “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含义
7.4.1 谨慎义务的含义
7.4.2 谨慎义务、满足使用功能和受托责任
7.4.3 谨慎标准的判断
7.4.4‘过失和违反谨慎义务
7.5 “以适当的和技艺精湛的方式”的含义
7.5.1 概述
7.5.2 “以适当的和技艺精湛的方式”的验证标准
7.5.3 “以适当的和技艺精湛的方式”的施工义务
7.6 “正常地和勤勉地”和“迅捷和毫不耽搁地”的含义
7.6.1 承包商、分包商的时间义务
7.6.2 合同规定
7.6.3 “正常地和勤勉地”司法解释
7.6.4 违反“正常地和勤勉地”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7.7 “使工程师满意”的含义
7.7.1 合同规定
7.7.2 学术解释
7.7.3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7.7.4 “使工程师满意”的义务
附录7.1 从bfitish steel corporation诉cleveland bridge & engineering co.ltd.案看“意向书”的意义
附录7.2 从a.c.controlsltd.诉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案看判断“意向书”是否有效的标准
附录7.3 从turriff construction ltd.诉regalia knitting mills ltd.案看“意向书”的效力
附录7.4 “意向书”小结
第8章 分包合同风险的识别、分担和管理
第9章 分包工程投标
第10章 分包工程设计
第11章 分包工程的变更
第12章 分包合同的支付
第13章 分包合同的索赔
第14章 分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禾口终止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参考文献
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 节选
《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内容简介:在国际建筑和土木工程承包领域,分包已成为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以英国法为基础,主要介绍了FIDIC分包合同的概念,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国际工程分包市场和分包商的选择,分包合同的起草和编制,主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的风险及其识别和管理,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索赔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还大量选取了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典型判例,通过判例论证相关观点和结论,以期把握国际工程承包业界公认的规则和惯例。读者在实践中可以引用或参考这些判例,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在每章之后,以附录的形式,介绍了各章的相关知识或是作者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亲历的案例,作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有益补充,丰富了《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的内容。《FIDIC分包合同管理与实务》适用于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及其国内承包工程人员使用,也适用于高等院校建筑工程及其管理专业的师生使用。
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 相关资料
插图: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此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债务承担,应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履行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似,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如下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设定并存的债务转移的主要目的在于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实质上是为债务人分担债务,或为原债务进行担保。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辅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当债务不能履行时,由自己来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2)主体地位不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加入原债务关系而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故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3)效果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契约一经生效,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承担人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债务。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债务在法律上没有发生移转,债权人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4)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取得了与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故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债务。承担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应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不得视为债权人已取得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分包在某些方面与并存的债务转移有些相似,例如,分包只承担部分债务而不是全部、并存的债务不超过原债务范围等。但按照上述民法理论表述,分包不是并存债务转移的理由如下:1)在并存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取得了与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在分包合同之债中,分包商并没有取得主包商的法律地位,分包商不是业主和主包商之间主合同之债的一方当事人,分包商与业主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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