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作者:曾绪承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63351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09-1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 内容简介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一书主要介绍了精神疾病患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精神卫生问题,如精神疾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神经症、癔症、应激相关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毒品所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网络成瘾、病理性冲动控制障碍等)法定能力(如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女病人性自卫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的一般原则,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预测和预防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问题。此外,本书还介绍了精神疾病的伪装等问题。
本书不仅可以作为政法院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综合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等的教材使用,而且也是公安、司法干警及广大法律工作者一本好的参考书,能为其正确办理有关精神疾病的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南。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 目录
**章 绪论**节 司法精神病学的概述
第二节 精神疾病的概述
第三节 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和相关法律问题
**节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
第二节 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第三节 精神损伤问题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节 概述
第二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施步骤
第三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评断
第四章 精神疾病常见症状
**节 认识活动障碍
第二节 情感活动障碍
第三节 意志行为活动障碍
第五章 精神分裂症
第六章 心境障碍
第七章 偏执性精神病
第八章 神经症
第九章 癔症
第十章 应激相关障碍
**节 心因性反应
第二节 拘禁性精神障碍
第三节 气功所致精神障碍
第四节 与迷信巫术相关的精神障碍
第五节 旅途性精神病
第十一章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节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
第二节 癫痫性精神障碍
第三节 其他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十二章 精神活性物质依赖
**节 概述
第二节 吸毒的原因
第三节 常见的毒品依赖及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节 戒毒
第十三章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第十四章 精神发育迟滞
第十五章 人格障碍
第十六章 性心理障碍
第十七章 与法律相关的其他精神障碍
**节 网络成瘾
第二节 病理性冲动控制障碍
第十八章 精神疾病的伪装
第十九章 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预测和预防
第二十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
附录
附录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精神损伤分级条款
附录二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附录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附录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附录五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六 ××司法鉴定中心(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附录七 法医精神病鉴定委托协议书
参考文献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 节选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一书主要介绍了精神疾病患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精神卫生问题,如精神疾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神经症、癔症、应激相关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毒品所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网络成瘾、病理性冲动控制障碍等)法定能力(如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女病人性自卫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的一般原则,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预测和预防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问题。此外,《司法精神病学新编》还介绍了精神疾病的伪装等问题。《司法精神病学新编》不仅可以作为政法院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综合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等的教材使用,而且也是公安、司法干警及广大法律工作者一本好的参考书,能为其正确办理有关精神疾病的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南。
司法精神病学新编(曾绪承) 相关资料
4.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精神疾病患者除享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外,特别强调的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权、隐私权、教育权、就业权、债权、继承权、监护权、婚姻权等应得到确定和保障。其中,尤其是要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医疗监护。5.对肇事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监护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2月4日的一个批复中指出:“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发作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该批复又指出:对这类案件“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法》第17条又规定:“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精神,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或无服刑能力的肇事精神疾病患者或罪犯,按照其病类不同,应实施相应的医疗监护措施。有的可交家属或监护人进行医疗监护,有的则应采取强制性医疗监护措施。那么,家属或监护人如何对肇事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疗监护,强制性医疗监护的对象、执行场所、期限等问题都是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6.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问题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问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的劳动能力,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预测和预防,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网络成瘾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伪装精神病等问题。对精神疾病患者劳动能力的评定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也常常碰到,如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以此作为退休条件;因工伤和职业病导致精神障碍,是否达到致残程度等。这些都应当根据我国有关的法规、标准来做出评定。此外,精神疾病患者受病态的影响和支配,随时都可能做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对这类患者的危险倾向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危害行为的发生,也是司法精神病学需要研究的内容。酗酒、吸毒、自杀和网络成瘾及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些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卫生问题和社会适应不良,常影响社会治安,甚至出现严重犯罪行为,因而需要从司法
医学 医学/药学考试 本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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