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论(第2版)

首页 > 图书 > 科技/2020-08-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农地制度论(第2版)

农地制度论(第2版)

作者:刘 强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109247963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18-11-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地制度论(第2版) 本书特色

《农地制度论》一书2016年出版后,不仅深受广大学者的欢迎,也得到了农业部余欣荣副部长的肯定,余部长就此书作出批示,认为该书“有思考,接地气”。2016年至今,作者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撰写了十余篇新的调研报告。今年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而农村改革一直是以农地制度改革完善为主线的,在这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时间节点,作为农地制度的多年研究者,作者还撰写了三篇纪念改革开放的理论文章。适逢我国纪念、庆祝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出版《农地制度论》第2版应是一个很好、很有意义的时机。

农地制度论(第2版) 内容简介

《农地制度论》一书2016年出版后,不仅深受广大学者的欢迎,也得到了农业部余欣荣副部长的肯定,余部长就此书作出批示,认为该书“有思考,接地气”。2016年至今,作者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撰写了十余篇新的调研报告。今年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而农村改革一直是以农地制度改革完善为主线的,在这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时间节点,作为农地制度的多年研究者,作者还撰写了三篇纪念改革开放的理论文章。适逢我国纪念、庆祝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出版《农地制度论》第2版应是一个很好、很有意义的时机。

农地制度论(第2版) 目录

徐祥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势及实现形式(代序一)
唐忠: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几个争议问题的认识(代序二)
农地制度论
杜老的农地制度思想——关于杜润生先生对农地制度系列重要论述的研究
关于“人地矛盾”问题的争议——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与释义中两种不同意见的研究
落实“长久不变”的思路与对策
关于湖北沙洋在确权登记工作中推行“按户连片”耕种的调研报告
关于安徽怀远“一户一田”耕种模式的调研报告
关于广东清远农村土地整合与确权情况的调研报告
落实集体所有权完善家庭承包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对策
农村机动地制度:历史演进及未来展望
农地制度论要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些认识
乡村振兴必须治“穷根儿”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情况、问题与对策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推广一事一议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的统筹分析
从公共产品视角看农村人居环境
集体所有制是农地制度不可动摇的根基——纪念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有感之一
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纪念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有感之二
调整完善“国家、集体、农民”分配关系——纪念农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有感之三
附录1:调研访谈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图片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山东、河北,2015年4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辽宁、河北,2015年5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河北,2015年6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安徽、贵州、河南、山东,2015年9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河北、山东,2016年4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河北、内蒙古、山西,2016年5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河北、河南、山东,2016年10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山东,2017年1月)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调研访谈情况(山东,2017年4月)
附录2:参考资料
廖洪乐: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宋志红:“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什么不意味什么
不忘初心继续探究(后记一)
继续探究制度自信(后记二)

农地制度论(第2版) 节选

  《农地制度论(第2版)》:  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审议二审稿时,建议把“自然灾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作为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并将此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就《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关于承包土地的调整。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但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不应随意调整承包地。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除自然灾害以外,还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适当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原则,对调整承包地作出严格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由以上情况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把“人地矛盾”列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三种特殊情形”之一,并将此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6月27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审稿)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发言指出:  关于承包地的调整。一审稿明确规定,除自然灾害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调整承包地。这个修改从表面上看问题不大,问题是如何理解“等”字,如果按照法律委员会在说明中说的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那问题就大了。我认为,这两个口子一开,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承包地不断调整的原则。目前乱征地、滥占地由于补偿不足导致一些农民无法保证正常的生活,有些地方用调整承包地的办法解决,农民意见很大。  ……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农业/林业 农业基础科学

在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