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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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

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

作者:杨益生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3858802

定价:80.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 节选

《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谨献给福建林区默默无闻辛勤耕耘的广大林农,以及根植于实践艰韧探索前行的林业经济工作者和研究者。正是他们锲而不舍的努力奋斗才成就了福建林业,也正是他们在全国率先擎起了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旗帜,谱写了福建林业发展的崭新篇章。这既是一部当代林业经济发展史也是一部林业改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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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一、林业的特点与林改所面临的难题(一)农业改革的实质拉开中国改革序幕的农村改革,其成功实际上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其实质是实现了农业财产权利的平民性。因为,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带有根本性的基础制度,没有明晰的产权,就不可能建立起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不能够形成积极主动的市场交易的主体,就不能建立起一个财产的各种权利清晰、相应的权能主体明确、利益激励机制健全的新产权制度。因此,中国市场化改革必须从产权制度开始,产权改革也必然要成为中国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由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发起的农村改革,他们首创的大包干联产责任制,实际上是以“保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变、把使用权均分到户、由农民家庭进行自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这样的改革,首先是对此前那种“集体所有、成员没有”的财产权利进行明晰,实行分田到户,由农民直接使用耕地;并以家庭独立经营制度代替了过去那种“集体所有、集体支配、统一经营”的制度,从而开创了一个崭新时代的农村改革,它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破土而出,之后便在全国迅速推广。农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是进行了以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为主要内容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新的土改。拥有了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改革的实践证明,新的产权制度是有效率的,中国的农业因为这样的效率而创造了世界瞩目的奇迹,农村改革也因此开创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先河。(二)林权改革所面临的难题在农业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之后,许多专家学者就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是否能够推广到林业,林业的改革能否同农业一样采取分山到户、分林到户的家庭大包干责任制,这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林业改革的焦点问题。产生这一难题的主要是由于林业的特点,林权制度的特点。林业产权包括林地和林木这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可分割的生产性财产的各种权利,而且生长期间具有长周期特点的林木具有受益主体各不相同的多种效益,其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是社会,所以林改必须解决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实际上,我国长期以来的林业管理制度也是对这一矛盾权衡的结果,如严格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就是偏向于保护社会获得的生态利益而不利于林农取得经济利益,它实际上是通过限制林业经营权和收益权而弱化了林业产权。那么林改是否会导致社会关注的生态利益的损失?这就成为涉及到社会与林农的利益关系的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林业的特点决定了林业在推广农业改革经验,在进行林地的两权分离时有它特殊的问题和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为推行家庭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均山;而均山又必须同时分林,以解决林木的产权问题;分林有可能发生先砍树的后果;由此将会引起社会无偿获得的生态效益的福利损失,并可能导致严重的生态安全问题等。因此,林业的多效益性特点决定了林改目标的特殊性,林改必须在多效益的矛盾中寻求权衡,以总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个目标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出现大规模的乱砍滥伐;要想方设法促进林业经营效率的改进和活力的提升,以促进林业的发展。这也成为评判改革成效大小的两个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要求的改革,才是成功的改革。而是否会引起森林资源的破坏就成为改革的底线,也是对林权改革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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