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盟军战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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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盟军战俘营

日本盟军战俘营

300张珍贵图片 专业学者解读,畅销图书 2014年11月第2次印刷

作者:杨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334-6508-7

定价:48元

出版时间:2014-11

出版社:福建教育出版社


    本书付梓出版之际,内心要感谢的人很多。首先,我要感谢多年来支持我研究工作的幸存战俘老兵、原侵华日军老兵和他们的后人们以及国外研究同行,他们对我的支持是全方位的、慷慨的和一以贯之的。没有他们倾心讲述,就不可能有现在这么具体的史事细节,没有他们慷慨提供照片,就不可能有现在这么丰富的历史呈现。受篇幅所限不能一一具名,谨此一并致谢。我还要感谢俄罗斯国家影像档案馆、美国国家档案馆、英国国家档案馆、荷兰国家档案馆、英国帝国战争博物馆、麦克阿瑟博物馆等官方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国际红十字会档案局等诸多社会组织和商业图文机构,他们的鼎力相助弥补了许多史料缺失,使本书的照片更趋系统和完整。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福建教育出版社的林冠珍老师和黄姗姗老师。冠珍老师长期专注图文图书的出版工作,是业界的资深人士。正是她对本书选题的判断和把握给了我十足的勇气完成此书稿。感谢黄珊珊老师在本书的具体编辑过程中付出的智慧和汗水。当然,本书若能受到读者的认可或接纳,那应该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倘若有所不足或缺憾,那当归因本人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节选1|战俘·厄运
    纵观古今中外的战争历史,有战争就有战俘是不争的事实,太平洋战争也没能成为例外,但是盟军战俘所经历的残暴奴役和非人虐待骇人听闻,堪称史无前例。以盟军战俘的生命和苦难所书就的这份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寝陋的负遗产,不仅是二战日军所犯战争罪行的铁证,也该是人类勿忘历史、珍视和平、反对战争的刻饥刻骨的警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战争规模和战场形态比以往发生了空前的变化,战俘数量之众不仅前所未有也始料未及,其间围绕战俘待遇问题所发生的违反国际公约和虐待战俘的行为更成为战争犯罪的主要罪行之一。其中,以残暴虐待战俘并致大量盟军战俘死亡的 “巴丹死亡行军”和“泰缅死亡铁路”,被战后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为与“南京大屠杀”齐名的日军在亚洲犯下的三大暴行。
    在菲律宾巴丹半岛,七万多投降的美菲士兵被迫在烈日下徒步行进,前往120公里以外的战俘集结地。日军不提供任何粮食和饮水,遇到战俘掉队或者偷偷喝水,日军直接用刺刀步枪就地杀死,尽管如此,许多人还是冒着被处决的危险寻找水喝。 路边的河里漂浮着尸体,水面上泛着绿色的泡沫,成群的苍蝇在水面上飞舞。 但这阻挡不了战俘们大口的饮用。本间雅晴下达命令,任何不能走到的战俘集中营的美国俘虏都可被立即处死。当战俘们最终到达终点奥德内尔战俘营时,已有一万五千人因饥渴而死,或遭日军虐杀。这就是“巴丹死亡行军”的由来。
    1942年6月间,日军大本营命令在一年之内在泰国和缅甸间修建一条铁路,以确保在缅日军的物资和兵力的运输,防御盟军的反击,从而严防盟军从新加坡到缅甸之间的孟加拉湾一线对日发起攻击。与此同时,这条铁路对于日军对印度展开的攻势也至关重要。日军大规模调用的人力包括5万盟军战俘和20万强征的劳工。由于极端的恶劣气候、超强度的劳役、营养严重缺乏、大范围蔓延的热带疾病以及缺医少药等原因,造成1.6万名战俘和超过50%的劳工死亡,泰缅铁路因此得名“死亡铁路”。
    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的泯灭人性的虐待战俘行为,令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迫切需要修订1929年版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现行的关于战俘问题的国际法便是指《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它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对1929年同名公约进行了更加具体的修订和补充,其主要内容包括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等诸多更具指导性的战俘保护条款。所有这些条款的修订和完善正是基于人类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太平洋战争期间普遍发生的虐待战俘行为的深刻反思。
    正所谓“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人类对待战俘的态度也是随着时空的变迁经历了变化的过程。荒蛮时代战俘或是成为杀戮对象,或是被看作战利品,或是被用作奴隶。封建时代的欧洲,更有贵族拿战俘来作赎罪的祭品。关于战俘待遇问题的现代理念和观点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二者各自独立的观点都认为,俘虏者对战俘的权利当仅限于防止后者再度成为有生战斗力量,而且这样的权利当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即刻终止。这些观点在瑞士国际法学者瓦特尔的《国际法或自然法原则》中得到提升,“任何人虐待一国之公民,就是对该国家的间接侵犯。”直到美国国内战期间,弗朗西斯·列布尔才有史以来第一次系统地书以书面形式阐释了战俘待遇的原则。
    第一部关于战俘问题的国际条约是1899年7月29日在海牙和平会议上签署的,1907年签署的《海牙公约》进一步拓展了1899年条约的相关条款。但是,后来发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表明,原有条约的条款并不够充分,也缺乏准确性。因此,国际红十字会提议并起草了一个更为完整的准则。这些不足后来由交战国于1917年和1918年在波恩达成的特别协议中由所弥补。1921年,国际红十字会在日内瓦年会上表明希望就战俘待遇问题制定一部特别公约。1929年国际红十字会向日内瓦外交年会提交了公约文本。该公约并没有完全取代而只是完善了早前的海牙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新增内容包括禁止对战俘实施报复行为、集体惩罚行为以及战俘工作的组织、战俘代表的认定和保护国可行使的管辖权等条款。
    1929年7月27日,47个国家的政府签署了《关于战俘待遇问题的日内瓦公约》,这其中日本也在签署国之列。但是,日本后来并没有批准加入该条约。究其原因,无外乎日本社会整体与西方社会在战俘观上的分歧所暴露出的不可调和性。日军的纪律归根结底源于武士道精神,依照武士道精神,最为基本的准则就是宁死不降,投降是对天皇、国家、团体、家庭和本人的莫大耻辱。战死疆场是至高无上的荣誉,这就是日本人的战俘观。而西方的战俘观归根结底是以尊重生命权为准则,对生命的最大限度的保护或保全和对战场优劣态势的客观服从。因此,日本人认为批准加入这样的公约,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独有的优势,或者说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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