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金融法律实务系列丛书图解投融资: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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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金融法律实务系列丛书图解投融资: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

图解金融法律实务系列丛书图解投融资: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

作者:雷霆著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34688

定价:138.0

出版时间:2018-05-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融资租赁的法规体系与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法规体系
(二)融资租赁的监管
三、融资租赁的模式
(一)融资租赁的模式概述
(二)直租赁模式
(三)售后回租模式
(四)其他融资租赁模式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
(一)权利义务标准
1.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
【例21-1】 融资租赁主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2.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的签订及其实际履行
【例21-2】 因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实际转移,缺少融物属性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
【例21-3】 因缺少租赁物买卖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
【例21-4】 合同中缺少融资与融物要素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合同因素标准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例21-5】 融资租赁物必须客观存在且为“特定物”
【例21-6】 融资租赁物必须是明确具体、可独立处分(转让)
【例21-7】 标的物在租期届满后依其性质无法返还的,不是适格租赁物
【例21-8】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设立前,动产租赁物已设立抵押的,并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有效性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低值高卖”和“高值低卖”
【例21-9】 “高值低卖”通常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五、融资租赁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给付租金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的选择权
【例21-10】 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与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应择一行使
(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自我抵押问题
【例21-11】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抵押租赁物给自己,保证人不得据此主张应优先实现抵押权
(三)当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不动产是否可以用于融资租赁
1.不动产是否为合格标的物的法规、规章层面分析
2.不动产是否为合格标的物的司法实践
3.不动产租赁动产化的司法实践
【例21-12】 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不能作为租赁物,与融资租赁的本质不符
(五)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用于融资租赁
1.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国内实践
2.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司法实践
【例21-13】 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
专题2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司法实践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法规监管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法规监管演变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定义与模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模式
(三)应收账款的定义
三、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范围的界定
(一)“未来的金钱债权”的理解
(二)除外情形: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收费权是否可以出质
(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是否可以出质
(五)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质
(六)合同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是否可以出质
(七)其他可以出质的类应收账款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可以出质
2.出口退税是否可以出质
3.股东权益是否可以出质
四、应收账款质押之质权的实现
(一)通知对质权之影响
1.通知对质权设立之影响
【例22-1】 应收账款质权自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生效
2.通知对次债务人之影响
【例22-2】 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效力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应具备一定条件
3.公示系统登记是否可视为通知
4.通知的时间、内容与方式
【例22-3】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发出该通知,只要能够表明次债务人知晓出质的事实,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通知
(二)清偿期对质权实现之影响
1.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届清偿期
2.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次债权未届清偿期
3.主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次债权已届清偿期
(三)附担保权益的应收账款对质权实现之影响
专题23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与司法实践
一、保理的定义及其基本功能
二、保理业务的分类
三、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四、应收账款保理的监管
(一)银行保理的监管演变
(二)商业保理的监管演变
五、应收账款保理的模式
(一)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模式
1.正向保理模式
2.反向保理模式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模式
(三)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模式
(四)明保理和暗保理模式
六、应收账款保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及其司法实践
(一)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
(二)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
【例23-1】 不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进行商业保理融资
(三)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四)有追诉权保理纠纷中,能否同时主张求偿权和追索权的问题
【例23-2】 在有追索权保理争议案件中,同时主张求索权和追偿权的诉讼管辖的确定
【例23-3】 在有追索权保理争议案件中,保理商可以同时主张求偿权和追索权
(五)应收账款虚假或存在瑕疵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23-4】 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基础交易虚假或存在瑕疵,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与形式
(八)债权转让后,“间接回款”对保理人的影响
【例23-5】 经保理商同意,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次债务人无过错,不构成违约行为
(九)应收账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冲突适用
(十)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的优先权冲突法律问题
(十一)基础合同中债权禁止转让约定的效力
七、票据保理相关法律问题
(一)票据保理产生的原因
(二)票据保理的模式及其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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