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作者:霍建强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62089353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8-0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本书特色
由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在对外关系和经贸互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以英美法系四个经典案例为基础,纵横民、商、合同、公司、金融等法律领域,贯穿以上诸国百余年、上百个各类经典判例,将英美法系的来龙去脉和上述各国的司法体系做了清晰的介绍。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一大特点是用简单通俗的语言,以说故事的方式解读了复杂而玄奥的法律问题以及司法体系。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内容简介
由英、美、加、澳、新为主体的英美法系(亦称海洋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在对外关系和经贸互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本书以鲜见的实际判例入手,以四个经典案例为基础,纵横民、商、合同、公司、金融等法律领域,贯穿以上诸国百余年、上百个各类判例,将英美法系的来龙去脉和各国司法体系做了一个大致介绍。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目录
**部 影响西方社会的四大名案案例一啤酒蜗牛案
——啤酒瓶为什么是透明的:“过失原则”的由来
案例二美国雅虎案
——美国雅虎在法国被告
案例三美国道琼斯《巴伦周刊》诽谤案
——文章电子版下载地澳大利亚法律的适用
案例四美女、政要、贵族:英国“洋微博”诽谤案
——社交媒体上的几个字和一个表情符号
第二部 和华人贴近的四则案例
案例一 上海鹏欣新西兰农场收购案
案例二 公司法先例:上市母公司为倒闭子公司偿债
案例三 诗人顾城之子监护权案
案例四 关于温斯顿·彼得斯和行动党华人候选人的一则选举法判例
附 新西兰国会议员霍建强个人立法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节选
《法之力:英美法系经典案例详解》: 12.7 大股东诉会计师案 甲方看好一家制造电器的上市公司。该电器公司在1984年3月向股东发出预警,说市场不好股值可能减半.5月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财政年度报告中公布了初步数据,证实了公司的状况,股票继续下跌。甲方有意抄底,目的是全盘接管。到了6月,公司向股东公布了年度财政报表。那时甲方已经持股29.9%,看到财务报告后依当地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其他股东出价收购了剩下的股份,*终控股。控股后发现公司的实际状况比了解到的要糟得多。甲于是起诉那位负责财务报表的会计师,认为会计师失职,向其提供了一份“怠忽性报表”,甲方索赔公司目前的市价与依财务报表公司显示所值之间的差价。甲方的理由是他是依据这份财务报表来进行的大规模收购,报告显示公司有大量财政盈余,而实际上恰恰相反公司存在巨额亏损。 法院要解决的问题是,依甲方所描述的情形,被告(会计师)对甲方有没有法律上的“谨慎责任”。确定了这个责任,才能判定违背这个责任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要不要赔偿。 一审说没有责任。二审说有责任,理由是如果甲方是单纯的外来投资者便没有责任,但当时甲方是以小股东身份出现,而作为股东他有权利依赖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并相信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但这个观点被上议院驳回。 上议院判定没有责任,理由如下: **,原告(甲方)无论是作为现任股东还是潜在的投资方,出具财务报表的那一方对他都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怠忽性报表”成为诉因的前提取决于提供报表的人对原告依赖报表的程度和性质有主观认知,而这种认知是需要双方对彼此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公司会计师也好,审计师也罢,在准备和公布这份报表时,无从知道甲方会依据报表所提供的数据来决定收购整个公司(即购买所有剩下的股票)。 第二,针对公司,英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要求公司的报表依会计制度制定、审计制度审核,其中心目的是供公司内部管理而不是给外部投资人提供数据分析。 这里,如**条所列,公司的会计师、审计师并不知道有人要通过收购股票来接管公司。上议院引用新西兰1978年的一个判例,案情相仿,新西兰的法官引英国早先的“黑得利广告代理诉银行案”,但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假定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提供专业意见,便构成“自愿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都明确无误的认为一方会依赖这个意见作出生意上的判断,由此招致经济损失,提出意见的那方势必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趣的是,新西兰上诉法院这三位大法官当中一位叫库克( Robin Cooke1926-2006)的大法官,还将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损失进行了比较。面对经济损失,他认为民法下的法律救助,意在恢复或挽回损失掉的那一部分;而合同法下的法律救助,则在于实现原本想通过履约而达到的目的。 这个判例确定以后,对于这一领域的法律认知,新西兰的法官们(和其他国家的法官们一样)取得了一致。这是上诉法院的判例,在当时上诉法院是新西兰境内的*高法院,因为终审法院是英国枢密院,值得一提的是,库克大法官在新西兰做了二十几年大律师(1964年成为“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继而做了二十几年大法官之后,又在1996年以75岁的年纪,成为英国上议院一名大法官。他出生在惠灵顿,他的爵号依他在惠灵顿的出生地,称为“BaronCooke of Thorndon”(崧盾库克男爵)。“崧盾”的附近就是使馆区(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就在这里),再旁边便是维多利亚大学,他在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位。在全球法学院前500强中,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排第19位;而前40强中,新西兰的法学院占了三位。新西兰法官成为英国上议院坐拥爵位的大法官,也说明“共同法”体系下,法律无国界,智慧和知识共享的一个现象。 回到本案,上议院在判定被告会计师没有法律责任的同时,也确认上市公司的会计师、审计师在“某种情形下”必须对股东负责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就股东而言,其利益的保护在于公司本身,股东以自身的权利(即因股东身份产生的权利)告公司的会计师、审计师,这种情形尚属罕见。 “大股东诉会计师案”推翻了“屋主诉市政府案”中将“距离”与“可预见性”等同视之的先例。但凡经济类案件,“大股东诉会计师案”确定的原则为后来的法院所广泛引用。上议院为这个原则确立了三个测试准则(即“Caparo three-stage test”):(1)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合理预见? (2)因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距离是否产生法律上的关系?(3)让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公平、正义、合理并且符合公众政策原则? 这三个测试标准前两个直接来自于“啤酒蜗牛案”中的“邻居原则”,后者则从“屋主诉市政府案”中引申——尽管那个案例作为判例被推翻,但去伪存真,正确的地方还是要保留和吸收。这也是判例法的一个妙处:不仅整块的肉可以令人大快朵颐,即使“下水”“边角料”也都有价值。“大股东诉会计师案”中的三段测试,就是从二审结论中得来的,尽管二审的判决被三审否定但它的逻辑推断是有价值的。二审判例以及“屋主诉市政府案”,都被收集在“判例汇编”中,供律师和法官引用、学者研究、法学院学生学习。因为断案不仅在于结论.更重要的是形成结论的理由和推理方法。记得笔者在奥克兰大学法学院学习时,老师们反复强调:“因此被告有罪”不会得分,“因此被告有罪是因为以下理由”才能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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