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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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作者:吴链链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47227343

定价:29.8

出版时间:2015-07-01

出版社:吉林文史出版社

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内容简介

近年来,很多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大化,挖空心思设置各种商业陷阱,而作为消费者将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因此,编写一本作为消费者可随身携带的法律咨询手册,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书是结合案例来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适合普通老百姓闲暇时学习法律使用。

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目录

前言

1.商品的名称与质量

2.商品的数量

3.商品的包装

4.商品的运输

5.商品的运输保险

6.商品的结算方式

7.商品的检验检疫

8.违约与索赔

9.不可抗力

10.仲裁

11.贸易术语

12.单据

13.出口信用保险

14.滞期与速遣

15.船舶与航程

16.换单

17.各类保函

附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外贸纠纷官司》: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分为风险与损失,风险又分为海上的风险与外来的风险,损失则分为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被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他阻碍物(包括沉船)。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他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损失按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从损失的性质看,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人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而进行施救,复原的费用已超过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或已超出保险补偿的价值,这种损失即为推定全损。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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