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抚养、赡养与继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收养、抚养、赡养与继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作者:陈百顺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6213537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29.公证机构能否撤销遗赠公证书?
30.协议中约定附条件供孩子上学,能否以此为据继承财产?
31.一处房产两次赠与,哪一次合法有效?
32.将遗产赠与“第三者”,是否有效?
33.老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34.国有企业能否与职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5.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分配?
36.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继承?
37.债务人因害怕还债而自愿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8.未成年原告起诉返还遗产时被告提出要求确定原告的监护人,该如何处理?
39.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40.享受过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死亡后,是否应当从其遗产中扣除救济费?
41.公民因医疗事故死亡,所得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42.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和翻建的房屋,在父母死后应当如何处理?
43.经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的房屋,赠与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搬出房子?
44.婚前丈夫与他人签订赡养协议,丈夫死后妻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45.权利人死亡后,法院判决给付的二次手术费、今后护理费是否继续给付?
46.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被瓜分,其成年后能否要求返还?
收养、抚养、赡养与继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节选
《收养、抚养、赡养与继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民事纠纷法律适用指南以案释法丛书》: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收养、抚养、赡养与继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作者简介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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