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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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作者:柴振国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7838

定价:40.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内容简介

  《经贸法学论丛: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是河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也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及河北省德治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招标课题《河北省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经贸法学论丛: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共分四个板块,分别从地方立法、地方司法、地方执法、京津冀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目录

总序
前言

地方立法
法治观念的变革——从文本法治观向实践法治观的转变
公民参与立法的有效性研究
河北省传统知识的立法保护研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立法考察
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修改
对我国邮政地方立法的检视与思考
浅析地方立法后的评估问题

地方司法
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司法救济面临的制度
困境及对策——基于河北省62起典型司法判例的分析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地方法治建设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议网络舆情监督刑事司法适用的机制完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之制度设计

地方执法
关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思考
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关于推进河北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河北省社会治理创新法制保障研究
地方治理视角下的财政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从“河北法治型财政”的实践切入
改革环境下科技专业机构与科技服务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京津冀法治建设
环渤海区域合作中的法制协调
论京津冀区域财税法制的协同发展
区域法治化视角下京津冀法治一体化研究
京津冀协同发展之法治先行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政与法律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现实困境与法制保障措施
推进京津冀区域立法一体化路径探讨
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对策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与执法服务体制为视角
加强京津冀立法协作的思考

地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节选

  《经贸法学论丛: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二、主要问题检视  毋庸讳言,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邮政地方立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经过梳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重复立法较为普遍  由于片面追求政绩和体系完整,且疏于进行较为深入的调研分析与论证,目前地方层面对《邮政法》内容进行重复立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违背了地方立法应为实施性立法的性质定位,造成立法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目前,对《邮政法》进行重复立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援引。即几乎完全复制《邮政法》的内容。例如,《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16条与《邮政法》第15条第1款、第2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11条与《邮政法》第10条第2款、《山西省邮政条例》第19条与《邮政法》第28条第2款、《湖南省邮政条例》第9条第1款与《邮政法》第8条第4款、《长春市邮政条例》关于名词解释的规定与《邮政法》第84条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是实质内容不变,仅进行个别文字调整。对《邮政法》有关条款删减或者增加,这种现象在地方立法中比较常见。《江西省邮政条例》第8条第4款在吸收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邮政法》第9条第3款进行了复述。《辽宁省邮政条例》第13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18条也有类似的问题。  三是归纳拆分。即将《邮政法》的数个条文归纳为一个条文,或者将其一个条文拆分为数条或者数款(项)进行表述。例如,《湖南省邮政条例》第15条对《邮政法》第2条第2款、第18条进行了归并;《陕西省邮政条例》第18条、第19条则对《邮政法》第15条进行了拆分规定。  (二)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现象  地方立法应遵循“不抵触”原则,不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但个别邮政地方立法违背了上述原则,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地方立法本身的权威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处罚条款和设定相对人义务条款方面。例如,《陕西省邮政条例》第65条关于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给予罚款的规定,与《统计法》第42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25条关于“属于邮政企业过错造成邮件丢失、毁损给予赔偿”的规定,与《邮政法》关于邮件损失赔偿实际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不一致。  除立法时出现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现象是由于国家法律及政策作出了调整,而地方立法没有及时跟进修改导致的条款滞后问题。后一情况主要集中在: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权限、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审批、邮政服务延伸收费的管制、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的规定、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不再作为经营许可的**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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