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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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作者:李如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18057

定价:85.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内容简介

  为了提高检察智库成果的转化力度,便于检察机关和检察理论研究人员及时了解和应用这些有分量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检察工作,我们将定期集中汇编检察智库成果,《检察智库成果(第1辑)》入选作者为*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东检察研究院研究人员、*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以及检察系统研究人员。所有成果均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且为近两年的新研究,或宏观展望,或微观献言,或本土建构,或域外撷英,以期对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目录

检察改革研究
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以“闵检模式”为样本的近景观察与思考
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职业尊荣与司法改革
检察改革“三忌”
司法体制改革与检察制度发展

检察官研究
检察官相对独立论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
论中国检察官独立的正当性、相对性与限度性

检察权研究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资源整合与体系建构
司法改革中检察权的内部运行机制思考
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控制模式的选择与完善
申诉检察与控告检察适当分离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

民事行政检察研究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相关问题解析
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论与政策
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方式及其与执行异议的关系处理

公诉研究
论刑事检控思维
我国公诉制度的功能检讨与优化
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与提升公诉质量

反腐败立法与职务犯罪研究
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
反腐败立法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
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所涉及的“职务、职权、职责”的深度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研究

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研究
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关系
我国侦诉关系的改革与完善——以审前程序为视角

域外经验
国外检察官遴选制度
刑事案件审前信息公开的域外启示
美国基层检察官的入职培训
日本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
检察官的不轨行为与错案防治研究——美国的考察及其借鉴

检查智库成果第一辑 节选

  《检察智库成果(第1辑)》: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标准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该条规定虽已失效,但对现今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范围仍具有启发意义。公益诉讼纷繁复杂,覆盖领域广,检察机关并非对于所有的公益诉讼都要包揽提出,而是有所限定的。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予以合理确定,以下四条原则应予遵循:  1.尊重私权原则。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往往相互混杂,如果通过私益诉讼能够达到公益保护之目的,则应实行公民诉权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推动因公益侵权而受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优先起诉。检察机关可以对该类诉讼进行全程监督。  2.谦抑审慎原则。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首先尝试其他解决途径。如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积极履职,从而使公益得以恢复和保护,避免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动。再如,在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可以督促或支持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率先提起公益诉讼,只是在无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才*终提起公益诉讼。即便公益诉讼业已启动,若行政机关积极作为,采取了有效保护公益的举措,检察机关则也可撤回诉讼。  3.循序渐进原则。公益诉讼所跨领域广泛,就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就有狭义民事、经济、社会保障等领域所产生的公益案件。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典型突破、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原则,有重点地进行公益诉讼的改革和试点。  4.*终守护原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责无旁贷,如果其他适格主体受制于各种缘故而没有提出公益诉讼,则检察机关不能坐视公益受损的事实而不顾,而必须肩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终职责。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守护神”和“*后堡垒”。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  基于上述原则,应当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定几项标准:  1.公益性标准。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二字展开法律监督,提起公益诉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时强调指出:“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因为如果偏移了这个核心,就容易导致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入侵”私人利益甚至公权私用等弊端,就会使该制度走样变形。同时还必须要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实存在,检察机关通常不提起预防性的公益诉讼。  2.重大性标准。检察机关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必须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由相关侵权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3.典型性标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具有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诉讼解决将对相应的国家立法、公共政策、执法机制、治理系统的完善产生推动作用,以达到“通过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4.必要性标准。如果通过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能够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则不宜径直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保持在“非这样不可”的限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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