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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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作者:路志强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8637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7-04-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2.人大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人事、履职状况的宏观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人大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基本法层面的根据。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监督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从法律实施层面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就是对人大监督权能的配置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任免权对具体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进行监督,如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资格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人民法院对应级别人员。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使职权状况进行监督,主要表现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终工作报告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督促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并就这些司法解释是否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相抵触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满足人数要求的情况下,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案;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具体职权的程序、时限以及相关具体内容,在操作层面上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  3.政协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监督  政协监督是由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决定的。作为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具体体现,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性的监督。由于其监督主体来自社会各界和各民主党派,有利于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使得该种监督具有范围广、层次高、形式灵活等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在章程的基础上对政协具体监督范围、形式、程序、处理进行了细化。  ……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路志强,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近年来,撰写30余篇论文发表于《兰州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学术性刊物,7篇论文获成果奖等,完成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2项、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2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专著《现代法治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反思与进路》,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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