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评论-(第二卷)
欧洲法律评论-(第二卷)作者:程卫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20310628 定价:69.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 |
欧洲法律评论-(第二卷) 内容简介
欧洲国家语言多属小语种,沟通工具的不便,使国内法学界对欧洲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法研究尚不够深入和详尽;中欧之间法律学术交流日趋频繁,国内欧洲法研究者的队伍逐渐壮大,研究成果亦可圈可点,建设具有一定权 威性的成果展示平台和交流园地甚有意义;借此平台可及时向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回馈欧洲法学研究的*进展和法律实践的*变革之动态,成为我国相关人士了解和研究欧洲法律的窗口或通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所欧盟法研究室作为从事欧洲法律研究的*专业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社科院大力推进创新工程建设的背景下,创造性的引 领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以与其学术地位和业界声望相匹配。《欧洲法律评论》(Journal of European Law, JEL)即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由欧盟法研究室创办的一份研究欧洲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学术出版物。
欧洲法律评论-(第二卷) 目录
欧盟ISDS机制改革实践评析......张庆麟1欧盟反避税机制的新发展......张智勇29
欧盟非市场经济体反倾销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胡建国54
欧盟共同避难体系中团结原则的角色批判:宣示与现实......杨国栋73
试析欧盟法律秩序自主性对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兼评投资法庭机制在欧盟的合法性......杨帆85
欧盟反恐法———从惩罚到预防......魏怡然102
论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制度的对内统一化与双边国际化......杨灵一124
欧盟公共采购立法中的特许合同指令述评......梁蓉158
英国退出欧盟的国际法分析......蔡高强焦园博181
德国公私合作制的挑战与发展———基于法律视角的研究......李以所194
欧盟法学科前沿研究报告(2010—2012年)......刘衡221
2015年欧盟竞争政策报告......郭清宇译林燕萍审校239
《欧洲法律评论》稿约......263
欧洲法律评论-(第二卷) 节选
《欧洲法律评论(第2卷)》: 对于欧盟成员国在欧洲难民危机中缺乏团结合作的问题的一种解释是,如果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更广泛而有效的团结机制(责任分担机制),那么结果只会吸引更多避难寻求者,而且欧盟难民危机所要解决的问题的规模太大——当成员国预期即使其团结合作也未必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各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自保和短期利益而放弃团结合作的努力。②这种解释触及团结原则的一个基本问题:如何确定需要通过团结来共同承受的那份负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不可避免地超出本文承载范围,然而,对这个问题的可能答案做一些合理的框架性或原则性思考则并无不妥。既然这份负担是需要通过团结机制或措施来由其他成员一起承受的,那么责任范围的确定就属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的集体性事务,而应该通过共同体集体性事务的决策方式来通过。在一个奉行民主原则的共同体中,多数决方案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决策方式。另外,由于团结性措施属于一种普通法定义务之外的带有道德义务色彩和某种程度的利他性因素的行为,那么建立在相关成员自愿基础上的全体一致的决策方式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决策方式,而应该尽量避免强制性的多数决方案,并且即便采用多数决方案,也应当尽量采用代表广泛共识的高门槛多数要求。*不利于团体成员达成共识和促进团结合作的方式莫过于部分成员单方面划定“共同责任范围”后再以其他方式(包括多数决方案)强制其他成员接受。 2015年,欧盟理事会以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总计16万避难寻求者的分配方案,部分东欧国家投出反对票并在决议通过后宣布拒绝执行。欧盟委员会声称该决议的法律基础为《欧盟运行条约》第78条的“紧急状况”条款。2016年5月4日,为了应对“都柏林规则”下的难民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推出了一项名为“走向一个可持续而公正的欧洲共同避难制度”的计划,其核心内容是对“都柏林规则”下的“**入境国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以实现“团结基础上的更公正的制度”。新的制度将依据成员国的面积和财富状况判断其承受能力。一旦一个成员国接受了过重的负担(即接受了相当于其承受能力的150%以上的避难申请),那么超过部分的申请在得到确认后,避难申请者将在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如果成员国拒绝接受其应当接受的份额,那么该成员国必须支付每名申请者25万欧元的“团结份子钱”(SolidarityContribution)给接受了其难民份额的成员国。①这一改革方案主要解决的是难民分配不均衡和欧盟成员国在接受难民上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其实际作用效果事实上相当于一个具有强制力的难民二次分配系统。 一项难民分配系统至少会包含两类参与者:避难申请者和欧盟成员国。分配系统的强制力效力对象也至少包括这两者。在改革前的“**入境国原则”下,避难申请者被强制限定在其**入境国,而欧盟成员国尤其是**入境国则被强制地对避难申请者负有责任。改革后的“密钥分配机制”,对避难申请者的强制力几乎没有改变,但对成员国的强制力范围从南欧国家拓展到全体欧盟成员国(除了极少数成员国,如英国、爱尔兰和丹麦)——这在强制力效力的两个对象上都产生了问题。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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