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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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作者:谢秋荣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21602401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9-05-01

出版社:

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本书特色

  一是,探求《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文——以及每一个条文中的每一个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挖掘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说出来,却又蕴藏在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力求探寻《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制度的真谛。
  二是,不仅结合《合伙企业法》前后的规定对法条进行解读,还结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合伙企业法》的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尽量贯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力求使我对《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甚至标点符号的注释都有法律依据。
  三是,引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有关《合伙企业法》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权*裁判意见,力求使我对《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甚至标点符号的注释都有相应的判例支持。
  四是,不仅对《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字面解读,还研究同一部法律前后不同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并尽量分析有关法院对该法律条款的解释或适用与该法律条款本身之间存在的偏差甚至“违反”;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提出相应的评析或完善意见。  一是,探求《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文——以及每一个条文中的每一个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挖掘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说出来,却又蕴藏在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力求探寻《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制度的真谛。二是,不仅结合《合伙企业法》前后的规定对法条进行解读,还结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合伙企业法》的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尽量贯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力求使我对《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甚至标点符号的注释都有法律依据。三是,引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有关《合伙企业法》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权*裁判意见,力求使我对《合伙企业法》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甚至标点符号的注释都有相应的判例支持。四是,不仅对《合伙企业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字面解读,还研究同一部法律前后不同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并尽量分析有关法院对该法律条款的解释或适用与该法律条款本身之间存在的偏差甚至“违反”;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提出相应的评析或完善意见。五是,注释所使用的文字力求准确、专业,按照“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那般谨慎”的标准来进行注释。

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内容简介

  《合伙企业实务全书》是一本剖析合伙相关法律问题,规范和稳健合伙制度设计,提前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家及高管们提供专业而实用的合伙法律顶层制度设计工具与方法的拿来就用的合伙企业工具书!合伙模式如何选?合伙协议如何订立?合伙事务如何执行?合伙退出机制怎么确定?……资深专业律师为您讲透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细节、操盘精髓,规范和稳健合伙制度设计,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实务全书 目录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类型以及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四、关于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分析 第三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一、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二、关于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分析 三、关于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第四条【合伙协议的订立条件和形式】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依法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应缴纳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守法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文件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与设立登记申请文件 二、合伙企业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三、合伙企业经营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要求 四、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特别要求 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合伙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关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要求】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的人数及行为能力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要求】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评估作价】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二、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税务事项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四、劳务出资的评估 第十七条【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一、关于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义务 三、合伙人名册与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条款】 一、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的**条款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的签署、生效、修改、补充以及合伙协议未尽事宜的处理】 一、合伙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 四、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的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条件以及普通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效力】 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条件 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界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要求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要求 四、《合伙企业法》第22条和第23条等关于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五、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进行的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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