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一期
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一期作者:武汉大学出版社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7117808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13-11-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
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一期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靠前法领域的论文共17篇。本期靠前法评论分为四个专题:海洋法专题,专论,靠前投资法专题,靠前商事仲裁专题。对相关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业的研究与分析。
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一期 目录
一、海洋法专题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之构建
――以国际法和我国法为视角
建设海洋强国的法律保障:中国海洋法体系的完善
中国周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基础问题研究
二、专论
当代法律选择多元方法的并存与融合
论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问题
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观望权”现象研究
再论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香港的适用
――实践分歧、法律分析与政策选择
论当代侵权冲突法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自足制度的垂直效力和水平效力
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纪律的法经济学分析
晚近跨境税收情报交换规则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
回应之反思
三、国际投资法专题
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模式变迁
美国BTT的*新发展及对我国完善双边投资协定的启示
*惠国待遇条款“失控”了吗?
――论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的“双边主义”与“多边化”
四、国际商事仲载专题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一期 节选
投资条约的属人、属物范围主要表现在条约对“投资者”、“投资”的定义上。不同投资条约对于其所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存在着不同的定义,“投资者”和“投资”定义的不满足,将导致投资条约的不适用。就“投资者”而言,不同投资条约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国籍标准上。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多数投资条约均采纳缔约国国内法标准。而对于法人投资者,不同投资条约采纳的国籍标准包括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控制标准或者混合标准,其中控制标准又分为扩张性控制标准和限制性控制标准。例如,中国与芬兰BIT要求法人投资者须根据缔约一方法律设立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而中国与阿根廷BIT则还将缔约一方自然人或法人在第三国设立并拥有利益的法人视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就“投资”而言,不同投资条约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投资特征的规定上。尽管多数投资条约均采用不完全列举的形式对“投资”进行宽泛地界定,但也有部分条约同时对投资的特征作出要求。例如,中国与墨西哥BIT中把债券、贷款也列举为“投资”,但同时要求该债券或贷款的原始到期期限必须至少为3年。而且,该BIT还将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授信的金钱请求权排除在“投资”的范围之外。 对于“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投资者不得援引该条约中的*惠国待遇条款予以规避。从文本解释的角度来看,投资条约在“投资者”、“投资”的定义条款中都明确是“在本协定内”或“就本协定而言”,这表明该定义适用于该条约中的所有条款,因而包括*惠国待遇条款。因此,*惠国待遇条款下的“投资者”和“投资”也是该条约意义下的“投资者”和“投资”。只有符合该条约定义的“投资者”和“投资”,才有权享受该条约中所赋予的*惠国待遇。不符合基础条约定义的投资者或投资无权享受该条约下的权利,因此也无权援引该条约中的*惠国待遇条款以规避该项定义。例如,在中国与墨西哥BIT下,投资者不得就其原始到期期限少于3年的投资主张条约保护,也不得援引该条约中的*惠国待遇条款试图规避该定义中对于3年期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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