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教程
房地产法教程作者:朱珍华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1472408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4-06-01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
房地产法教程 本书特色
朱珍华编著的这本《房地产法教程》围绕实用性,以“能用”、“够用”为组织内容的两个维度,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使读者能够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解决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 本书的大部分案例素材来源于*近的法律实践,内容更丰满、生动、具体,分析更有针对性。
房地产法教程 内容简介
《房地产法教程》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法总论、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等。 《房地产法教程》坚持“实用”和“够用”原则,力求突出其实用性。围绕实用性,以“能用”“够用”为组织内容的两个维度,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使读者能够通过对《房地产法教程》的阅读解决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 《房地产法教程》的大部分案例素材来源于*近的法律实践,内容更丰满、生动、具体,分析更有针对性。
房地产法教程 目录
**章 房地产法总论 **节 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作用 第三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 第四节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第五节 房地产法的法律渊源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土地权属概述 第三节 我国房屋权属制度 第四节 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的程序第四章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节 土地征收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四节 《城市房屋拆迁法》概述 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第六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总论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第六章 房地产金融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金融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贷款 第三节 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七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节 物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节 业主自治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节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第八章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 **节 涉外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第四节 涉外商品房的销售第九章 房地产纠纷 **节 房地产纠纷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三节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 第四节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房地产法教程 节选
《房地产法教程》: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将一栋高层建筑物纵向或横向的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各由不同的主体取得所有权,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如某大厦**层和第二层为某百货公司所有并用于开办商场,第三层至第九层则为五十六套住宅,由五十六户居民分别所有。对此现象,各国立法称谓不一,有“住宅分层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楼层所有权”“公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我国学者一般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也定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与通常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和共有权两个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共有部分中既有建筑物,又有土地(对地基的共有)。 (2)专有权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方面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若无特别约定,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就取得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反之,丧失了专有权,也就丧失了共有权。《物权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②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或价值决定了区分所有人共有持份(应有份)的比例。③在不动产登记上,只需登记专有权即可,共有权无须单独登记。 (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结合,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专有权和共有权一同处分,不得保留专有权而处分共有权,也不得保留共有权而处分专有权。 1.专有权的含义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其实质而言,专有权即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专有权的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称为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数个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成立的基础,一栋建筑物必须区分为数个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才能够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否则,只能成立单独所有或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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