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教程
刑法案例教程作者:冯惠敏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6205471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15-04-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刑法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试点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的育人功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律实务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庆瑜教授担纲总主编,**辑包括《宪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经济法案例教程》《刑事诉讼实务教程》《民事诉讼实务教程》《法律文书实务教程》8本。该套教材以案例研析和实务操作为主题,以高等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开发为特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目标,旨在逐步形成适应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律实务教材体系。
刑法案例教程 目录
**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李某放火案案例2:冀中星爆炸案案例3:刘某爆炸案案例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5: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6: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7:夏某破坏交通工具案案例8:赵某破坏交通设施案案例9:龙某、张某破坏电力设备案案例10:张某交通肇事案案例11:李某交通肇事案案例12:郄某危险驾驶案案例13:吴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案例14:孙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案例15:詹某、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案例16:肖某、吴某危险物品肇事案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1:谭某、冯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2:林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例3:郎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例4:胡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案例5:王某贷款诈骗案案例6:马某等金融凭证诈骗案案例7: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8:张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9:方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10:王某合同诈骗案案例11:刘某等非法经营案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夏某被强制杀人案案例2:陈五星等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例3: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4:洪志宁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例5:张世林拐卖妇女案案例6:王照双强奸案案例7:唐胜海等强奸案案例8:李尧强奸案案例9:谭荣财等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案例10:孟铁保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案例11:章浩等绑架案案例12:杨锋等抢劫、绑架案案例13: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案例14:顾振军非法侵入住宅案案例15:乔秀云非法侵入住宅案案例16:笪开福侮辱案案例17:周彩萍等侮辱案案例18: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例19:肉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案例20:王艳重婚案第四章侵犯财产罪案例1:茆某等抢劫案案例2:陈文贞等抢劫案案例3:董志伟等抢劫案案例4:冯某强制猥亵妇女、抢劫、敲诈勒索案案例5:杨某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案案例6:姜某、龙某盗窃案案例7:柴慈贵等抢劫案案例8:何某等盗窃、抢劫案案例9:刘某抢劫案案例10:张某盗窃案案例11:陈金富等盗窃案案例12:郭学周故意伤害、盗窃案案例13:王某诈骗案案例14:郑某侵占案案例15:季某等职务侵占案案例16:刘某抢劫案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1:钱某妨害公务案案例2:张金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案例3:彭晓某、彭某、向某聚众斗殴案案例4:任中顺、陈同望、马兴勇聚众斗殴案案例5:韩某寻衅滋事案案例6:岳玉继寻衅滋事案案例7:刘卫星寻衅滋事案案例8: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案案例9:李泳妨害作证案案例10:马霞包庇案……第六章贪污贿赂罪第七章渎职罪刑法案例教程 节选
【基本问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盗窃路面上的井盖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那么,被告人张某盗窃井盖的行为到底构成哪一种犯罪?需要深入讨论。 【讨论与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制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应该做如下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根据该罪所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第二,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是井盖,而井盖是公路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看,张某的行为形式上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盗窃的井盖是便道的井盖,其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换言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以“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前提。张某盗走便道上的井盖,虽然可能对行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却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亦即,凡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观点无疑突破了“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这一实质性限制条件。 “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如同不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的放火行为、爆炸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交通设施行为,也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盗窃便道井盖的行为虽然对他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了危险,但这种方法不可能像放火、决水、爆炸那样在行为做出时无法控制,因而不可能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制造的危险相当,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盗窃三个井盖,价值人民币134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因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受罚。 ……
法律 刑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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