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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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作者:周其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9085

定价:178.0

出版时间:2017-06-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内容简介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的补充规定、修正案和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立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指出刑法规定内容修改演变的历史过程、补充修正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全面介绍、分析了所有增补的新罪和补充、修改的具体犯罪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的四个补充规定、九个修正案和九个立法解释原文附于《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之后,供读者对比研究,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和理解刑法有关补充规定、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颁布背景和修改的原因、过程,以便了解法律规定的原意和适用技巧并准确适用。特别是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所修改的犯罪作了详细释考,可供读者参考。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目录

序言 勤奋耕耘,硕果累累
前言

上篇 刑法修正案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的适用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适用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适用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 适用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
六、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适用
七、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交易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交易罪的适用
八、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九、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挪用资金罪的适用
十、挪用公款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挪用公款罪的适用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一、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补充修改
二、刑法补充修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原因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用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三、帮助恐怖活动罪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刑法规定内容的修改
(二)刑法规定修改的原因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中篇 刑法补充规定
下篇 刑法立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节选

  《刑法修正案与配套规定罪名精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于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公布施行。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保护森林资源、震慑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对森林资源和林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对这种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刑法没有设有具体规定,无法准确追究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有效地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修订刑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司法机关无法落实。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就毁林开垦和非法占有林地改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问题对刑法第342条、第410条作了相应修改和补充,这个刑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6月26日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审议。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务院提请的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多次开会审议认为,为了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对刑法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和明确法律的含义是必要的。同时,对国务院提请的修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关于刑法第342条规定的修改。修订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草案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342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些委员和*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4条、第34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提出,修改第342条的目的是保护林地,包括宜林地。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对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此外,还有委员提出,非法占用草地改作他用,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危害也很严重,这次修改应一并考虑解决。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1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这样修改,既可以对大量毁坏森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予以追究。至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木严重毁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不再另行规定。  (2)刑法第410条是否修改问题。修订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2条在刑法第410条中增加了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和“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规定。一些委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土地已经包括林地、草地等土地在内,可以不作修改。国务院法制局、国家林业局提出,由于对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实践中对一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适用刑法第410条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刑法第410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含义。根据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已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情况,可以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该条的含义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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