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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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作者:黄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9732295

定价:42.0

出版时间:暂无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本书特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社会各界对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决定的顺利实施,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逐条释义,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内容简介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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