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作者:金琴云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9887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7-1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内容简介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以漫画形式,生动、鲜活地展示大量发生在基层乡镇党政部门及村干部常见的违法犯罪案例,并对权力清单和权力负面清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提示和解读,能有效地帮助党政干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起到“以案说法知荣辱、警示教育促廉洁”的作用,让广大干部认识到一旦放松警惕,危险就在身边,做到警钟常鸣、依法合规,不越雷池、坚守底线。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目录
法治文化讲堂开讲告示序
A.权力清单告诉你行政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一、行政许可权
1.路桥费征收引质疑滥用行政许可是根源
2.公安机关管理停车场行政许可权起争议
二、行政确认权
1.房屋遗产待分割行政确权要仔细
2.车辆登记能否代替车辆所有权的确认
三、行政处罚权
1.工商行使处罚权不当当事人可以主张权利
2.没有权限却处罚自己刻章自己盖
四、行政强制权
1.强制执行要依法程序合规是关键
2.没有资格也强制委托执法不可行
五、行政征收权
1.免费公开政府信息保护公民知情权
2.政策优惠有前提想走捷径不可取
六、行政裁决权
1.拆迁补偿说不清政府帮忙来裁决
2.注册商标冲突先行裁决再起诉
七、行政给付权
1.建设经济适用房保障低收入群体
2.下班路上受工伤工伤保险来帮忙
八、行政奖励权
1.价格举报人人有责
2.爱心公益助社会个人隐私要保护
九、其他行政权力
1.警察征用有前提出示证件为公务
2.防汛任务*紧急人民安全放**
B.不可触碰的权力底线——负面权力清单的警示
一、贪污犯罪
1.职权本应为民谋福利贪心却将自己送牢里
2.贪污手法再高明难逃财务审查关
3.十几万元不算多八年徒刑也不短
4.合伙贪污一同坐牢
5.侵占别墅本以为高枕无忧被举报却以贪污罪论处
二、受贿、索贿犯罪
1.征用土地有赔偿收受贿赂要坐牢
2.从县长到书记前程乐观因防线崩溃后患无穷
3.法律不相信“原则”
4.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
1.村官双双入狱都缘挪用公款
2.公私不分铸大错请人帮忙进班房
3.挪用公款未使用对其定罪冤而不枉
4.村支书挪用公款是违法乡政府以经济纠纷追讨真糊涂
5.挪用资金千万元返还以后还判刑
四、滥用职权犯罪
1.误出认定书导致严重后果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术
犯罪
2.受朋友所托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构成犯罪
3.滥用职权谋拆迁补偿款终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五、玩忽职守犯罪
1.酒后失枪铸大错玩忽职守罪应得
2.曹某虽未正确履职但也不应强求入罪
3.杨某分文未取缘何犯罪
六、违反纪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1.戏谑丑化领导人违反政治纪律受处分
2.不报、瞒报违反组织纪律
3.伪造拆迁手续牟利损害群众利益
4.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纪律
5.不担主体责任违反工作纪律
6.思想蜕变腐化违反生活纪律
C.让法律告诉你如何行使权力(法治文化讲堂实录)
一、何谓行政诉讼
1.一场雾霭引发的官司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关于行政诉讼时效期限
4.行政诉讼注意事项
5.案例解读
二、何谓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注意事项
4.行政复议流程图
5.案例解读
6.如何建立法治理念
三、不可不知的5部行政法律规定
1.《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强制法》
4.《行政复议法》
5.《行政诉讼法》
结束语
附录一:南官河畔话清风
——访中共路桥区委书记潘建华
附录二:记住法律中的重要数字
后记
Postscript Note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节选
《权力清单中的百态人生:行政案件评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从案例4中,我们更能感悟学习法律的重要。下面我们具体剖析这个案例。一是从收取挪用资金的性质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者看,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之规定,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属村民委员会全体社员所有。提留预算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取负责管理和依法按政策支配、使用,且用于本村范围。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负责管理,依法用于本乡镇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公路等民办公益事业。故村提留款、乡统筹费均属公共财物。徐某挪用公款虽属公共财物,但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之规定精神,村提留费未包括于该七项内容之列,故属挪用资金。乡统筹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第(七)项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前六项之规定精神,故属挪用公款。二是从主体身份分析,《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该《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徐某系村支部书记,虽不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但村支部委员会系村基层组织,而徐某系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故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是乡统筹的征收方案,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乡统筹的征收是乡政府职能,交由村委会征收是政府委托,故村委会征收乡统筹是行使乡政府职能工作,是一种委托征收关系。综上所述,徐某挪用乡统筹费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的第(七)项规定,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徐某挪用村提留款应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法[2001]83号)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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