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924217 定价:22.0 出版时间:2019-01-01 出版社:人民法院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 内容简介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为保全规定》是*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 目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0日)
努力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制定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介绍
*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条)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解读《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11月25日)
司法部
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13日)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原告尹某某不服被告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评析]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认定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8年总目录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 节选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68辑(2018.12)》: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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