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20227 定价:125.0 出版时间:2017-1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简介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研究,职务犯罪研究,检察改革研究,检察实务研究,检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目录
一、刑事诉讼程序研究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制度体系研究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思考
庭前证据整理程序研究
——以“审判中心”背景下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为视角
论检察院介入死缓复核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状况实证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与言词诉讼原则的重构
二、民事行政检察研究
民事检察监督发动原理探析及实践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面临的新情况及对策
——以重庆检察二分院为考察样本
我国农地确权制度改革研究
——从正当性维度的考察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应注意把握“三性
民法典中非法人团体制度的构建研究
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人审理范围
——从李某案看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后民法典时代下司法解释机制研究
典当制度的民法回归
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探析
三、职务犯罪研究
建设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的几点思考
职务犯罪初查地位及其收集的证据适用问题研究
博弈型反腐败协作机制解构
信息化侦查侵权层级划分
——以隐私权的合理期待和任意侦查为视角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改变对逮捕条件把握的影响与
应对
新型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策略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相关问题
研究
试论公信力作为受贿罪犯罪客体的合理性
浅析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制度
何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
试论行贿罪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贿赂犯罪同盟的弱点及其突破
四、检察改革研究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助理的角色构建
关于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的几点思考
——以重庆检察二分院员额检察官选任工作为例
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调查与
思考
公诉实务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现实困境及路径
思考
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建设路径研究
论检察机关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和对策
——以刑事立案监督为分析路径
人民监督员异议复核制度探讨
媒体监督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正确定位
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设计
我国检务公开法治化探析
法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五、检察实务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之实例考察
——以2014年全国法院38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铁路运输领域视野下的美沙酮犯罪调研报告
量刑情节及相关概念辨析
言词证据审查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裁判前未被羁押罪犯交付执行研究
——基于判处实刑罪犯的实证考察
共犯关系脱离的基本内涵与判断标准
刑法中”但书“的适用与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吸毒人员犯罪现状与对策
——兼论毒品犯罪防控的新思路
浅论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基于”喻某某杀妻案“的分析
公诉环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审查逮捕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几点思考
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以重庆某区77名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工作对策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毒品互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追诉时效若干问题刍议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研议
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监督的思考
六、检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
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精细化管理探究
——以重庆市某检察分院为样本
检察人才若干问题研究
——以重庆检察五分院人才队伍建设为视角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规范司法行为的实务路径浅析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节选
《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机制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要环节在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涉及由谁、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确认等问题。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主体 由于认罪认罚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以,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可以成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确认主体。但因诉讼阶段的不同,故各确认主体确认的效力也不尽相同。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只是一种初步的、非正式的确认。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后果.让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认罚的意义,从而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既可以客观、完整地记录下讯问及供述的内容和场景,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适当简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次数,并适用快速移送机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英国,警察对初次、较低级别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时,可以适用简单警告措施,从而终结案件的处理。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侦查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不得自行撤销。根据《试点办法》第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何谓“重大立功”,何谓“重大国家利益”,还需要作进一步明确。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是一种正式的确认,其效力高于警察的确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应当充分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在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需要起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适用快速起诉程序,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确认既是正式的确认,也是*终的确认。因而,其效力高于警察、检察官的确认。《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该规定,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并非独立的程序。笔者认为,法庭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主要是查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是:(1)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2)控辩双方在起诉程序已经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认具结书的效力。(3)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4)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其愿意选择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方法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确认需要遵循综合评断原则。即通过审查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各个因素,综合评判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在美国夏威夷州法院,法官在审查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时,需要向被告人质问28个问题。其主旨在于了解以下内容。 一是了解被告人在认罪答辩程序中得到辩护人的帮助情况。质问项目有三个:(1)您读过答辩文书吗?您的辩护人在您签名之前是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是否对您进行了说明?(2)您的辩护人对于××犯罪事实是否进行了说明?您是否理解犯罪事实?1)您的辩护人对检察官必须证明您有罪的犯罪事实的要素是否向您作出说明?您是否理解这些犯罪要素是什么?2)您的辩护人是否对您的案件可以使用的防御活动进行了说明?您是否理解这些内容?(3)您对于您的答辩是否与辩护人一起进行过充分的研究?您对辩护人的帮助是否满意?从上述质问项目可以看出,辩护人的作用极其重要。这对于被告人理解犯罪事实、刑事程序和证据关系不可或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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