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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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3卷)

2020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3卷)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主编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40320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37~250条)
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268条)
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253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254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287条)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288~321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5条【货物留置权】
第318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22~364条)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33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380条)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81~395条)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385条【仓单】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396~413条)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另行委托】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414~423条)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424~427条)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第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章总则(第1~5条)
第2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4条【反担保】
第5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证(第6~32条)
第6条【保证的定义】
第7条【保证人资格】
第8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9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10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12条【共同保证】
第13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14条【*高额保证合同】
第16条【保证的方式】
第1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21条【保证范围】
第22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3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4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27条【*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8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29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32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
第三章抵押(第33~62条)
第四章质押(第63~81条)
第五章留置(第82~88条)
第六章定金(第89~91条)
第89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90条【定金的成立】
第91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第92~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章一般规定(第1~5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4条【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条【共同侵权】
第9条【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11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第1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第13条【连带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
第26条【过错相抵】
第27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28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29条【不可抗力】
第30条【正当防卫】
第31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
第32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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