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3卷)
2020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3卷)作者:刘东根,谢安平主编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40320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
第41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42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43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
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5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
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第66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
第72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73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
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83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
第85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91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92条)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总则(第1~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70条)
**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124条)
**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145条)
**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章总则(第1~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59条)
**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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