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规学习手册(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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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规学习手册(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规学习手册(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作者:法律出版社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37641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规学习手册(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书特色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25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8月25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年1月31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9年4月4日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12月28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5年12月19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5年12月19日)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2007年4月22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19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年2月8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年2月8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9年4月4日修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2年8月9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2月27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18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8月9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规学习手册(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内容简介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
  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完善问责原则
  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内容,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担当精神。
  明确主体职责
  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丰富问责情形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增加问责程序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规定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完善问责原则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内容,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担当精神。明确主体职责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丰富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增加问责程序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规定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免予问责;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有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的,从重加重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还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强调问责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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