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
案例刑法作者:刘志伟,田旭编著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36705 定价:98.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第二款)【强奸罪】458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458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59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5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460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460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460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475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485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486
第二百六十七条(**款)【抢夺罪】499
(第二款)【抢劫罪】500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502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502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505
第二百七十一条(**款)【职务侵占罪】506
(第二款)【贪污罪】506
第二百七十二条(**款)【挪用资金罪】509
(第二款)【挪用公款罪】509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512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513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516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51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18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20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20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520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22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523
第二百八十条(**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23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524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524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526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526
第二百八十二条(**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526
(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527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27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28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第二款)【组织考试作弊罪】528
(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528
(第四款)【代替考试罪】528
第二百八十五条(**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28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28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528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31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34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有关犯罪】53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35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36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536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537
第二百九十条(**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37
(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537
(第三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537
(第四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537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53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538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538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541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542
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6
(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546
(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6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566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566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567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567
第二百九十九条(**款)【侮辱国旗、国徽罪】567
(第二款)【侮辱国歌罪】568
第三百条(**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568
(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568
第三百零一条(**款)【聚众淫乱罪】571
(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72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72
第三百零三条(**款)【赌博罪】572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572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577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578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578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578
第三百零七条(**款)【妨害作证罪】578
(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78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579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581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581
(第二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85
(第三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582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582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582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583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83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87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591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591
第三百一十六条(**款)【脱逃罪】591
(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591
第三百一十七条(**款)【组织越狱罪】592
(第二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592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592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92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594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95
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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